企业税务问题/2026-06-21

成都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实操指南

朱宁

朱宁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483677205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开头: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严重经济犯罪,但企业若在不知情下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依法可免受刑事追究。核心价值:掌握“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与操作路径,既能合规自救,又能避免二次税务风险。

一、法律依据与认定条件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等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 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 发票记载量与实物流、资金流一致
  • 无主观故意(不知发票为虚开)
  • 已支付相应款项

二、实操方法:分四步走

步骤1:证据固定

  • 收集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运输单据、入库单、验收记录
  • 保留与供应商的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

步骤2:主动报告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相关证据
  • 填写《增值税异常凭证处理申请表》

步骤3:补税与滞纳金

  • 税务机关确认善意后,需补缴进项转出对应的税款
  • 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计罚款)

步骤4:重新抵扣路径

  • 若能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再次申报抵扣
  • 注意:必须在对方重新开具后180天内认证

三、风险防范措施

  • 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核查其纳税信用等级
  • 坚持“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必须对应
  • 定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核对发票真伪

四、延展与提示

若企业已收到税务机关通知认定存在虚开发票嫌疑,切勿隐瞒或销毁证据。主动配合调查、及时补税,是争取不予移送公安机关的关键。对于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特殊情形(如委托付款),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机构设计合规方案。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