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21

泉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争议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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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情简介

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与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广公司对翔公司1号厂房、办公楼工程实施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广公司依约履行了监理职责,工程于2015年底投入使用。但翔公司以监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合同无效等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广*公司于2017年起诉要求支付监理费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参照合同约定计算监理费331405元,扣除部分款项后判决翔公司支付284875元及滞纳金。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翔公司仅支付165702.05元,且不支持滞纳金。

本案表面是监理费纠纷,实则涉及不可抗力认定、合同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等建设工程领域的普遍痛点。尤其是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

二、争议焦点——不可抗力认定标准的核心分歧

1. 不可抗力的法定定义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征用、禁令)、社会异常事件(罢工、疫情)等。

2. 本案中的不可抗力争议点

本案中,翔*公司抗辩的“监理人与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导致合同无效”,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这属于当事人自身行为或关系问题,不可归责于外部客观事件。

但本案另有一个关键事实:翔*公司实际使用了工程却未竣工验收。这一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认为,未竣工验收是翔*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仍应支付监理费。

3. 诉讼时效中断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广公司主张发回重审后翔公司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应视为“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法院未采纳该观点,明确指出: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基于不可抗力、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法定事由,发回重审本身不产生中断效果。

三、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翔*公司仅支付165702.05元,核心逻辑是

  1. 合同无效:因监理人与施工承包人存在利害关系,违反《建筑法》第34条,合同无效。
  2. 过错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50%责任(原监理费331405元×50%=165702.05元)。
  3. 诉讼时效:广公司2017年起诉未超时效(工程未竣工验收,时效从最后履行期满起算,且翔公司未及时提出抗辩)。
  4. 滞纳金不支持:因广*公司存在怠于履行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违约行为。

四、康志祥律师深度解读——不可抗力认定的五大痛点

(一)不可抗力的“可预见性”判断争议

司法实践中,台风、暴雨等自然现象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不能预见”的程度。如果当地历年气象数据显示该地区经常出现台风,则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的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

(二)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环保停工令”或“政策调整”等政府行为,近年来频繁被施工企业主张为不可抗力。但法院通常严格审查:若该政策发布时已有预告期,则视为“可以预见”;若确属临时突发的行政命令,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三)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适用标准

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分情形:若政府明确要求停工、限制人员流动,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若仅为警示性建议或地方性防疫措施,则可能不被支持。

(四)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与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减损措施。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当事人未通知、未提供证据(如气象报告、政府文件),导致不可抗力主张被驳回。

(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很多施工企业错误地将“材料价格暴涨”主张为不可抗力,实际属于情势变更,需另行适用规则。

五、律师风险提示与实操建议

  1. 合同条款预先设计:应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列明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如超过XX级台风、连续XX天强降雨),并约定通知时限和费用分担比例。
  2. 证据保全意识:遇不可抗力时,第一时间收集政府文件、气象证明、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并书面通知对方。
  3. 诉讼时效管理:即便合同无效,付款请求权仍受诉讼时效限制。建议每三年通过书面催收、发函、结算确认等方式保障时效中断。
  4. 竣工验收及时推进:本案中广*公司因未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导致滞纳金被驳回。监理人必须主动督促竣工验收,并保留催告证据。

六、关联问答(一句话版)

Q1:台风导致停工,一定能构成不可抗力吗?
A:不一定,需综合当地气象数据和防范可能性判断,经常出现台风的地区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风险。

Q2: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起算?
A:不重新起算,仍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作为时效起算依据。

Q3:施工队因环保令停工,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A:需看环保令是否属于临时突发、无可预见性的行政行为,有预告期的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Q4:监理人未协助竣工验收,还能要监理费吗?
A:可以要,但可能因违约导致滞纳金被驳回,甚至被要求扣减部分费用。


法律风险的提前防范,远比事后诉讼更经济。 建设工程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合同效力、时效管理等环节环环相扣,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合同审核与证据管理。


康志祥律师
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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