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1

泉州监理人员更换违约金的司法认定与调整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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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人员变更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20)闽0629民初1058号**判决,解析法院如何平衡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为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提供实操指引。


一、合同约定优先:人员更换触发违约条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进场或者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100000元/人次,专业监理师更换课以违约金50000元/人次”。法院查明:易成公司在开工前将总监由许晓禹变更为卜洪明,专业监理师邹俊杰林天安不在投标文件名单内,即更换1名总监、2名专监,按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关键点:合同条款对人员变更的约束力极强,监理单位应事先评估变更风险,避免被动违约。


二、过高的违约金将被法院依职权调减

虽然易成公司确实违约,但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4条及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1. 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监理服务已圆满完成,未因人员更换导致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
  2. 变更具有合理性:合同签订于2016年5月8日,开工日为同年12月12日,期间7个月,“易成公司进行内部调整,实际派驻人员与拟派驻人员存在差异合乎情理”。
  3. 平衡双方利益:法院最终将违约金从20万元调降至3万元,并明确:“200000元的违约金过高,但易成公司确实违反合同的约定,本着平等、守信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易成公司课以30000元违约金”。

操作步骤

  • 若被主张违约金,立即收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如验收报告、监理日志)。
  • 主动引用**《民法典》第585条**(原《合同法》第114条)请求调减,并提交同类项目市场数据佐证。
  • 重点说明人员变更对项目质量无影响,以削弱对方违约责任主张的基础。

三、交叉利益项的博弈:同期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共存

本案中,市政公司尚欠易成公司监理费265986元,但易成公司亦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同时驳回易成公司的利息请求,理由:

  1.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2. 易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其要求市政公司支付因延期而产生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此裁量体现违约方不享受完全利得原则,警示监理单位:自身违约将丧失主张对方迟延付款利息的权利。

四、实务延展与行动引导

建设工程人员变更纠纷常见,建议事前预防:

  • 招投标阶段:投标文件人员名单需真实可行,预留替换预案并明确替补人员资质。
  • 合同签署:争取加入“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导致人员变更不视为违约”条款。
  • 证据管理:每次人员变动均书面征得业主同意,并保留监理日志、例会纪要等证明“未影响服务质量”的材料。
    若已涉诉,积极运用违约金调整规则,并主动扣减自身损失来对冲支付义务。本案法官还强调“双方于2016年5月8日签订合同,至同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才开工”,这一时间跨度可作为“变更合理”的通用抗辩点。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闽0629民初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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