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监理费争议:如何界定“正常工作”与“附加工作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提供核心价值: 本文通过深度解读(2020)闽08民终1038号判决书,精准剖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如何界定“正常工作”与“附加工作”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工程建设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法律风险防范与费用计算指南。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用计算的“时间”与“基数”之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用的计算往往是合同履行中的敏感地带。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工程因设计变更、投资增加等原因导致监理期限延长时,超出原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是否应当全部认定为“附加工作”并按相应的标准计取附加工作酬金?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是实践中极易引发纠纷的领域。
二、判决观点深入剖析:厘清“正常工作”与“附加工作”的边界
1. 合同的“延续与扩充”不等同于“覆盖与包含”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从两份合同的内容看,后一份合同的工程量及投资均已增加,监理工期也为之延长,故后一份合同约定的监理工期亦属于其正常监理工作范围。” 这意味着,当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新合同对原工程范围进行扩大的时候,新合同所约定的监理期限并非“额外”或“超出”的工作,而是对原正常监理工作期限的重新定义和合理延展。
判决书原文引用: “上诉人建龙公司主张整个工程的监理责任期应以前一份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为基准,之后发生的监理工作均是其附加工作,属理解错误。”
2. “增加工程量”与“增加监理费”不能叠加计算
法院驳回了建龙公司关于“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与后期增加的监理工期两者一并计算监理费”的主张,指出这构成了“重复计算”。核心逻辑在于:常规的、按比例计取的监理费(2.31%),本身就包含了对应正常监理工期内完成所有所监理工作的所有成本。 如果既按照总造价的提高收取了更高的正常监理费,又因为工期延长而要求额外计取附加工作酬金,则监理单位在相同的工作范围内获得了双重补偿。
判决书原文引用: “建龙公司要求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与后期增加的监理工期(附加工作)两者一并计算监理费,亦构成重复计算监理费。”
3. 附加工作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法
法院并未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存在,但对其认定设定了严格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的218天“超期附加工作时间”,指的是前后两份合同之间存在的合同间隔期(2004年5月18日至2004年11月18日),而非合同约定的监理期内。
判决书原文引用: “因前后二份合同有一定的间隔期间(即2004年5月18日起至2004年11月18日),该间隔时间段内建龙公司对工程履行监理义务,应视为超期附加工作时间,即建龙公司超期附加工作时间为1444-(547+679)=218天。”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避免监理费争议的“三步法”
第一步:合同签订时,明确“变更”对监理期限的影响
方法: 在签订后续补充协议或新合同时,必须明确写清本协议是对原合同覆盖范围的“变更”还是“新增”。如果是“变更”,应明确约定新的监理期限的起止时间,并明确原合同中关于监理期限的约定终止。
案例启示: 建龙公司之所以败诉,根本原因在于后一份合同签署时,未能明确约定前一份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监理期限的计算方式。
第二步:费用计算时,建立“单一基数”原则
方法: 对于因工程量增加而导致的工期延长,应当明确约定:监理酬金按最终的工程实际总造价乘以约定的综合费率计取,同时约定该费率已涵盖因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而导致的全部监理服务成本。避免出现“按新造价算一次,再按新工期算一次”的争议。
第三步:争议发生时,固定“附加工作”的证据链
方法: 如果发生需要认定的附加工作(如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复工等),必须通过双方书面确认的单据或会议纪要,明确四点:
- 具体事件发生的起止时间;
- 该事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范围;
- 监理人已实际提供该特定服务工作;
- 双方对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条件第39条,对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有严格定义。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从案例中汲取的合同管理智慧
本案的判决结果(驳回建龙公司全部上诉请求,并判令其返还多收取的监理费203,757.12元)给所有建设工程参与者敲响警钟。
延展信息: 实践中,因投资增加(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需延长监理期限是常事。监理单位往往认为“工期长了,工作多了,理应多收费”。但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这种“工作多了”的不利后果,已经通过按更高总造价计算的正常监理费给予了回报。 除非有证据证明监理工作显著超出新的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如增加了摘图和检查工作),否则,监理人难以获得额外的附加工作酬金。
进一步行动建议: 如果你正在参与或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分期、扩大的工程,建议立即检查你的监理合同。重点核查:
- 合同中对于“前期合同”与“后期合同”的关系是如何约定的?
- 监理酬金的计算基数是单一造价还是分段造价?
- 合同中对于“附加工作”的定义是否清晰,是否需要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专业行动: 及时咨询专业工程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费用计算既合法又合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泥潭。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闽08民终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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