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1

西安工程款结算争议:签字单据如何成为胜诉关键证据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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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核心要点:结算单据的签字确认是关键证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争议是常见难题。本文以一起真实判决为例,剖析当事人如何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后,法院如何认定欠款事实,并提供具体维权方法。根据判决书内容,结算单据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成为原告胜诉的核心依据,这提醒所有施工单位:结算时的每一份签字都至关重要。

二、案件事实梳理:从合同签订到欠款纠纷

1. 合同签订与施工

2011年,原告东大公司与被告盛捷公司下属的东关商贸城工程筹备处签订两份合同:《产品订货合同》约定承作通风式固玻橱窗等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室内无框玻璃地弹门工程(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9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10万元,原告开始施工。

2. 工程验收与结算

“两项工程完工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结算单,原告根据结算单于2012年9月27日给被告出具工程款数额为1133261.88元的工程款收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传德在该收据上签名确认。”

这是本案的核心事实: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了结算单,意味着对欠款金额的认可。

3. 欠款与诉讼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并用门面房给原告抵账850000元,余83261.88元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工程款是否已经结清?

1. 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结束时虚报工程量,后双方重新测量并同意按105万元结算,款项已结清。被告试图否认签字收据的效力。

2. 法院的认定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应予认定。”并指出:“被告辩称原告虚报了工程量,原告同意双方按照据实测量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现已不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被告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灵宝市盛捷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261.88元及利息。”

四、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通过结算单据维权

1. 第一步:确保结算单据的完整性

  • 施工结束后,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结算单,列明工程量、单价、总价。
  • 结算单须加盖发包方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 第二步:固定签字证据的效力

  • 结算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收据、对账单等,具有高度证明力。
  • 如被告否认签字真实性,可申请笔迹鉴定。本案中被告未申请鉴定,导致抗辩失败。

3. 第三步:催款记录要留存

  • 每次催款时,通过微信、短信、邮件或快递等方式留下证据,避免口头约定。

4. 第四步:及时诉讼,利用司法解释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算起。
  • 本案中,法院判决利息从2012年9月27日(结算日)起算,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除了本案的结算单签字问题,还需注意以下风险点:

  • 合同主体混乱:本案中被告下设筹备处,原告起诉了多个主体,法院最终认定与盛捷公司签订合同,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建议签约时核实主体资质,将公司列为合同相对方。
  • 证据保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变更单、验收记录等原件务必保留,防止对方以“虚报”为由拒付。
  • 诉讼时效:本案从2012年结算到2019年起诉,时间跨度较长,但胜诉在于期间多次催款中断了时效。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立即梳理以下材料:

  1. 合同及补充协议
  2. 结算单、收据、对账单
  3. 催款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公证函等)
  4. 付款证明(转账记录、收据等)

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避免因证据不足遭受损失。


作者: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1282民初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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