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6-21

南京股权纠纷催告解除:合同目的落空之诉实操指南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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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核心价值:破解“付了款却拿不到股”的困局

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已全额支付对价,转让方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股权纠纷中常见的痛点。本文以**(2020)晋0702民初4408号**判决为例,深度解析“催告后解除合同”的专业路径,并提供操作指引。


一、争议焦点:迟延履行能否触发合同解除权?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股权转让手续未办理,究竟谁之过?受让方能否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 判决书显示:

“原告向被告邮寄《催告通知》一份,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履行义务完成股权转让,否则将解除合同……被告于2020年8月5日签收该通知。至今双方未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解除合同,核心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操作步骤:

  1. 确认履行顺序:先行审查协议中办理过户的义务归属。本案协议约定“甲方提请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乙方全力配合”,法院认定双方均有配合义务。
  2. 发出正式催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EMS快递),明确履行期限(15-30天为宜),并告知逾期将解除合同。本案原告使用《催告通知》并保留签收记录。
  3. 固定“合理期限”:法院认为,催告后的期限应综合考虑行业惯例、公司内部流程等因素。本案中,被告签收催告后至起诉已逾30天,法院认定“合理”。

二、实操指南:如何用“合同目的落空”打破僵局

当公司股权因冻结、股东身份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时,单纯催告可能无效。本案原告同时提出:

“2020年因公司股份全部冻结,不能办理手续,且被告在职时为公司高管,根据公司章程不能转让股权……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10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表明了由于原告身份问题,至今未能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据此认定“多种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解除。

应对策略三步法:

  • 第一步:搜集客观障碍证据
    包括公司出具的股权冻结证明、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监管部门文件等。本案中“情况说明”成为关键证据。
  • 第二步:同步主张“不可归责于己”
    若障碍系转让方自身原因(如高管身份限制),受让方可主张转让方违约;若系公司整体冻结,则论证合同基础丧失。
  • 第三步:综合适用法定解除权
    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需区分过错。

三、延展思考:从“付了款拿不到股”到“拿回钱”的完整链条

本案判决支持“返还28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判定被告承担诉讼费,警示意义显著:

  1. 催告是法律程序的前置条件,未催告直接起诉可能被驳回;
  2. “催告+合理期限”+“合同目的落空” 是双保险:即使催告后部分履行,若过户仍不可能,仍可解除;
  3. 保留转账记录、快递单、回复函等原始凭证,本案原告分次转账凭证与催告签收记录缺一不可。

下一步行动建议

  •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立即梳理合同履行时间线,向相对方发送书面催告;
  • 若股权已冻结或公司停摆,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让方转移已收款项。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晋0702民初4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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