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6-21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未考虑或有负债评估失实的风险防范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一、案件引入: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引发的500万欠条纠纷

在企业并购与股权转让中,作价评估是核心环节,直接决定交易对价。然而,若评估过程忽略公司的潜在负债(即“或有负债”),极易导致评估失实,引发后续纠纷。本文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2950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剖析“债转股”式作价中未考虑或有负债的法律风险,并提炼实务痛点,供企业和投资者参考。

二、案情回顾:从股权转让到债权债务的转化

当事人情况:

  • 原告:宋山某(持股78.31%)、朱书某(持股21.69%),系夫妻,共同持有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东信公司”)100%股权。
  • 被告:张永某,计划收购东信公司50%股权以扩大经营。

交易过程:

  1. 初步意向阶段(2019年初):张永某对东信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双方口头约定公司市值估价3500万元,被告以1750万元受让原告持有的50%股权。4月21日支付意向金50万元。
  2. 股权交割阶段(2019年4月22日):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将合计50%股权过户至被告名下。
  3. 协议细化阶段(2019年4月25日):正式签订《关于东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明确3500万元估值,并约定分期付款计划。
  4. 补充协议与欠条阶段(2019年10月21日及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剩余应付股权款1000万元转化为两笔各500万元的“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约定利息及逾期月息2%。

争议焦点:

被告支付了75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500万元(第二期欠款),理由是:双方本意合作经营,但因原告原因导致合作破裂;原告独自经营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则主张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5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有效,被告的解除通知已被另案判决确认为无效((2020)豫01民终11757号),因此被告仍需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判决被告于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利息50万元及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法律分析:股权作价评估为何容易“失实”?——以“或有负债”为切入点

本案中,双方对东信公司的估值约3500万元,但整个交易过程并未详细披露评估依据,也未提及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税务风险、担保债务等“或有负债”。这正是许多股权转让纠纷的导火索——作价评估时忽略了或有负债,导致实际支付对价与公司真实价值严重偏离

(一)什么是“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公司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与否及金额大小取决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与否。常见类型包括:

  • 未决诉讼或仲裁可能产生的赔偿
  • 对外担保形成的担保责任
  • 税务稽查可能补缴的税款
  • 环保处罚、劳动纠纷等隐性债务
  • 合同违约造成的违约金

在股权转让中,若评估方法仅依据账面净资产或盈利预测,而未通过法律尽职调查、财务专项审计来识别或有负债,则评估结果极易失真。

(二)本案为何未直接涉及“或有负债”争议?——债权债务转化的特殊性

本案并非典型的“债转股”,而是股权转让款到期未付,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将剩余款项“转化为欠款”并出具欠条。这种操作实质上将股权转让关系部分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年利率不超过24%的约定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支持了月息2%的利息。

然而,被告抗辩的核心是“合作经营失败”,并未从“评估失实”角度提出主张。这恰恰暴露了交易结构设计的风险:若被告在签约前能对东信公司的或有负债进行全面排查,或许能发现影响估值的因素,进而主张对价不公。但被告在没有充分评估的情况下仓促签约,导致后续只能以“合作失败”为借口,难以撼动合同效力。

(三)痛点细节:债权人(股权受让方)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1. 评估依据不透明,隐性债务吞噬交易价值
    出让方往往隐瞒公司负债(如保证责任、未入账欠款),受让方若仅依赖出让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极易陷入“高买低值”困境。本案中,3500万估值是否包含潜在债务?判决书未提及,但实务中此类争议极为常见。

  2. “债转股”或“欠条化”后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款转为欠款后,出让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75条直接要求还款,无需再通过股权纠纷路径。但受让人(债务人)若发现评估失实,再主张调减对价将面临举证困难,因为欠条性质已独立于原股权协议。

  3.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争议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月息2%(年化24%),但若超出法定上限(LPR四倍),法院将不予保护。当事人需注意2019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避免约定过高利息导致部分无效。

  4. 股东退出机制缺失,合作经营变“单方控制”
    被告称“无法进入公司参与管理”,这反映了未在协议中约定公司治理条款(如高管委派权、财务监督权)的严重后果。评估失实之外,经营权落空是第二大痛点。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评估失实”引发的纠纷?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针对此类股权交易风险,他提出以下建议:

  1. 务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评估公司价值时,应同步开展法律和财务审计,重点排查:

    • 公司及股东的对外担保情况(通过央行征信系统、裁判文书网查询)
    • 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记录
    • 税务合规状况(是否存在欠税、滞纳金)
    • 劳动用工风险(社保、公积金欠缴、工伤未结案)
  2.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或有负债赔偿条款”
    明确约定:若转让方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在交割后出现,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可以倒逼出让方主动披露,并为受让方保留追索权。

  3. 合理设计“分期支付+业绩对赌”机制
    将部分转让款与公司未来盈利或特定负债的解决挂钩,而非一次性全额支付。本案中若将500万元尾款与公司无重大负债挂钩,被告可有效控制风险。

  4. 避免盲目“债转股”或“欠条化”操作
    将股权款转为个人欠条,虽简化了债权关系,但失去了股权层面的动态调整机会。建议通过股权质押、阶段性股权信托等方式平衡利益。

  5. 注重公司治理条款的约定
    受让方必须取得与持股比例匹配的经营管理权(如董事席位、财务签字权),否则即便估值合理,也可能因经营权落空而遭受损失。

五、结语

企业股权作价评估绝非简单的“讨价还价”,而是需要法律、财务、税务等多维度考量的系统工程。本案中,虽未直接因“或有负债”引发纠纷,但其交易模式(先转让、后欠条)暴露了评估失实的潜在风险。对于每一位投资者而言,宁可事前花精力做尽调,不要事后花官司讨公道。汤井保律师提醒您:在签署任何股权转让文件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对或有负债进行专项审查,避免陷入“高买低值”的泥潭。


附: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企业股权转让时,如何判断评估是否考虑了或有负债?
答:应要求出让方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法律尽调报告,并专门询问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税务风险等潜在债务。

问:股权转让款已转为欠条后,还能主张因评估失实降低还款金额吗?
答:一般较难,欠条通常视为双方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除非能证明欠条系受欺诈、胁迫所写,否则难以推翻。

问:受让方发现目标公司有未披露的对外担保,该怎么办?
答: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无该条款,可主张欺诈或重大误解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问:股权作价时,月息2%的逾期利息约定是否合法?
答:2019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但2020年后新规已调整为LPR四倍(约15%),需结合欠条出具时间判断。

问:汤井保律师能代理此类股权纠纷吗?
答:汤井保律师主要深耕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若股权纠纷涉及借款合同转化或公司劳动人事问题,可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