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21

泉州个人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开头点题

在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常要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个人签署的《应付设备款确认书》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连带责任保证,存在严格的认定标准。本文以(2025)云0381民初5101号判决书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法院如何判断个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实务操作要点,帮助读者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曲靖某公司与被告宣威某公司长期存在煤矿设备供应关系,截至2023年11月20日,宣威某公司确认欠付设备款及代垫运费合计699342元。被告二郑某(宣威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3年三次向原告出具《应付设备款确认书》,承诺“待本公司所属煤矿恢复生产经营时逐步偿还”。原告据此要求郑某对宣威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被告二郑某出具的《应付设备款确认书》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连带责任保证?

三、法院裁判观点与法律分析

1. 判决书原文引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

“关于被告二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一方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二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从被告二出具的《应收设备款确认书》内容看,其并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 分析:为何不构成债务加入?

(1)法律依据:连带责任的法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某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也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约定。

(2)意思表示:确认书内容的模糊性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要求第三人作出明确、具体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即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本案中,郑某在《应付设备款确认书》中仅表述为“待本公司所属煤矿恢复生产经营时逐步偿还”,这句话的主体仍然是“本公司”(即宣威某公司),郑某并未以个人名义承诺偿还,也未表明将自己列为共同债务人。

(3)实践启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 措辞必须明确:例如“本人愿意与公司共同偿还”、“本人作为共同债务人”等。
  • 区分保证与债务加入:保证合同需有“保证人”“担保”等字样,债务加入则需有“加入”“共同承担”等表述。
  • 注意主体指代:确认书中若始终以“本公司”为主语,且没有单独的个人承诺条款,则不视为个人债务加入。

3. 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核查确认书的主体表述

逐字审阅确认书中对还款责任主体的描述。若全文均以公司名义承诺,无个人承担责任的字眼,则个人不构成债务加入。

第二步:寻找“担保”“保证”“共同偿还”等关键词

个人出具的确认书中若有“本人担保”“本人负责偿还”“本人愿意与公司一起承担”等表述,可能构成保证合同或债务加入。若无,则仅为公司债务的确认。

第三步:收集背景证据

是否存在个人使用公司账户、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个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公司系一人公司等情形。若有,可主张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规定)。

第四步:评估诉讼策略

若个人签名仅为“确认人”或“经办人”,且无明确的责任承诺,法院通常不支持连带责任。此时应集中火力要求公司履行债务,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结尾延展

本案判决清晰地展示了司法机关对“债务加入”的审慎态度。债权人若希望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必须在合同或确认书中明确约定“个人作为共同债务人”或“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仅仅由个人出具一份含糊的“确认书”。

此外,本案中法院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重要启示: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法院酌情仅从法庭辩论结束之日起按当月LPR(年利率3%)计算,而非原告诉请的加计50%。这提醒我们: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否则可能面临利息损失无法充分弥补的风险。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的合同纠纷或债务追讨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云0381民初5101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