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显失公平条款的识别与维权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延期监理酬金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3民初769号判决,解析如何识别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的格式条款,并提供具体维权方法,帮助监理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合理酬金。
一、争议焦点:补充条款“不增加延期酬金”是否显失公平?
1. 案情回顾:一份“倒签”的监理合同
原告纪元公司与被告鹤城热力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0月28日(共37天),签约酬金63,900元。但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2020年8月,而工程自2018年10月起已多次断续施工,至2020年11月仍未完工。
特别争议条款出现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9.4(17):“如监理工程不能在监理期限内完工,监理人应延长监理期限至工程完工……委托人不增加酬金”。而**9.4(18)**又规定补充条款优先于其他条款。
2. 法院认定:该条款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工程期限已超过合同约定监理期限1年多,但合同中仍要求监理人无条件延长服务时间且不增加任何酬金。法院认为:
“合同专用条件补充条款约定监理人延长监理期限,委托人不增加酬金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故原告要求撤销不支付延期监理酬金条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公平原则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撤销该不支付延期监理酬金的条款,并按照合同其他条款(6.2.2)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3. 核心方法:三步识别与应对显失公平条款
第一步:审查签订时间与履行时间是否存在严重倒挂。
如果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实际开工时间,且开工时已超过原定监理期限,则后续的延期条款很可能构成格式条款中的“陷阱”,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第二步:对比条款之间的内在矛盾。
本案中合同6.2.2条款明确规定了延期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方式(附加工作酬金=延长时间×正常工作酬金÷协议期限),但9.4(17)完全取消该酬金。这种自相矛盾的约定削弱了补充条款的合理性。
第三步:收集证据证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延期”。
法院还注意到,工程延期涉及“铁路苗圃院内施工需征得产权人同意”“气候因素”“疫情不可抗力”等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人需要保存所有工作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明自己已积极履行义务,并对延期无过错。
二、法院判决结果及计算方法参考
根据判决,法院支持撤销9.4(17)条款,并按照6.2.2条款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 实际监理天数:202天(截至2020年11月14日)
- 合同约定天数:37天
- 延长时间:202-37 = 165天
- 正常工作酬金:63,900元
- 附加工作酬金 = 165天 × 63,900元 ÷ 37天 ≈ 284,959.46元
- 按5.3条款支付90%:约256,463.51元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剩余正常工作酬金的请求,因为工程尚未最终结算、结算价未定。这一细节提示:合同条款中“审计完成才能支付90%”可能形成实质上的付款障碍,也值得监理人在签约前评估。
三、延展建议:如何防范同类合同风险?
- 签约前核对监理期限:若合同签订时工程已实际进场或已超过约定工期,应坚决拒绝“无酬延期”条款,或争取写入“因委托方原因导致的延期应另行计酬”的对等条款。
- 保留书面证据:所有延期相关的通知、会议纪要、施工签证、邮件等都应系统整理。一旦进入诉讼,这些证据是证明“非监理人原因”的关键。
- 主动援引公平原则:若被强制要求签订不公平条款,可在履行过程中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保存对方拒绝修改的记录。诉讼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
- 关注审计条款的合理性:“审计完成后支付”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付款条件,若审计长期拖延,可能导致监理人无法获得及时付款。建议约定审计时限或争议解决机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涉及专业技术与法律风险的叠加。无论是监理企业还是建设单位,都应在合同签订阶段注重条款的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避免因格式条款的不公而引发诉讼。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采取法律行动。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黑0203民初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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