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1

日照建工结算承诺撤回的司法边界与风险防控要点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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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筑工程实践中,结算单的签署往往是双方博弈的关键节点,一旦盖章确认,法律后果便随之产生。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3民初3558号判决为蓝本,剖析结算承诺的效力认定,为施工方和发包方提供风险防控的核心价值:结算单的签字盖章绝非儿戏,其承诺效力受法律严格保护,事后单方撤回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一、案情聚焦:结算单的“一锤定音”与事后反悔

2021年,原告日照某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岚山某店二标段内装项目,双方约定价款64700元。施工完毕后,原告主张增加工程款至69800元,但被告制作竣工工程分包结算明细表,确认价款为61600元,原告盖章确认后交还被告。然而,2025年3月,原告发函撤回该结算确认,声称“签字盖章无效”。被告辩称已按结算支付55000元,仅欠6000元。法院最终认定:结算明细表构成有效承诺,原告撤回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支付6600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结算承诺的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核心在于:原告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后,能否单方撤回承诺? 民法典第471条至第488条详细规定了要约与承诺规则。法院审理时,严格遵循“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原则,并重点分析以下步骤:

1. 要约与承诺的流程解构

  • 被告行为:制作竣工工程分包结算明细表,确认价款61600元,该行为构成对工程价款变更的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受意思表示约束)。
  • 原告行为:在明确知晓自身工程量及价款的前提下,原告盖章确认并将明细表交还被告,属于对要约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受结算条款约束。

2. 撤回时效的严格审查

法院引用民法典第141条:承诺的撤回通知须在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本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完成盖章送达被告,却迟至2025年3月才发送告知函撤回承诺,远超合理时效。判决书明确:“该告知函应属无效”,并强调“原告撤回承诺的行为明显晚于承诺到达被告的时间”。

3. 证据链条的强化作用

原告虽提交结算后的通话录音,但录音中“原告并未对该结算明细表予以否认,段某及安某亦未在录音中认可原告主张的增加部分工程款”。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缺乏有效证据推翻已盖章确认的结算单,进一步固化承诺效力。

三、实务启示:施工方与发包方的行动指南

本案对建筑工程各方提出三大核心警示:

1. 施工方:慎签结算单,证据留存是关键

  • 盖章前必核对:确认工程量、价款与合同一致,避免因笔误或信息不对称导致被动。
  • 反悔须及时:若发现结算有误,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发出撤回通知(如邮件、函件),确保到达时间早于或等于承诺送达时间。
  • 录音取证技巧:若争议已发生,需在通话中明确质疑结算单效力,并获取对方承认错误的陈述,否则录音难以推翻书面文件。

2. 发包方:固定承诺证据,防范事后扯皮

  • 要求对方书面确认:结算单须对方签字盖章并返还,同时留存送达凭证(如签收单、快递记录)。
  • 及时响应:收到撤回通知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拒绝,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结算效力。

3. 法律风险可控化:引入中期结算与争议解决条款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结算单经双方签章确认后,视为对工程价款的最终认定,任何一方不得事后反悔”。
  • 对于复杂工程,可分阶段结算,避免一次性签署大额结算单带来的博弈风险。

四、结语:诚信履约,方得始终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多源于结算环节的朝令夕改。本案清晰划定了承诺撤回的司法红线:签字盖章即为法律合意,事后单方反悔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都应树立“契约必守”意识,在结算阶段慎终如始,避免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陷入诉讼泥潭。若您正面临类似结算争议,建议立即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失维权窗口。


作者: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3民初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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