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筑工程款纠纷:发票开具非付款前提条件

王名成律师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开篇点题:破解工程款支付的核心障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常以“未开具全额发票”或“未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这看似合理的抗辩,实则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本文基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3民初2428号判决,剖析法院如何厘清这一争议焦点,并为承包人提供应对策略,核心价值在于:发票开具仅为附随义务,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分层详解:从判决看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的界限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0年7月,某甲公司(承包人)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024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建安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款1320.6417万元。某乙公司尚欠168.89万元,其中包含质保金66.03万元。某乙公司抗辩:“某甲公司仅向某乙公司开具发票1210万元,因此44.609615万元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某甲公司并未向某乙公司提交最终结清申请,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工程于2021年5月31日竣工,质保期一年(自2024年5月10日起算已届满),且无质量问题,故付款条件已成就。针对发票与结清申请的抗辩,法院明确表态。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要义务
引用判决书原文: “本院认为,虽然某甲公司未能开具全部增值专用发票,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具发票仅系合同的附随义务,某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某乙公司以未开具全额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另提交结清申请书才能付款,系某乙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规定,不能作为拒付某甲公司工程款的理由。故,对某乙公司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关键法理分析:
- 主合同义务 vs. 附随义务:施工方完成工程并交付合格成果,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交申请等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瑕疵,不能成为对方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合法理由。
- 公平原则: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却以微小附随义务未完成拒付数百万工程款,严重损害承包人利益,法院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
- 内部流程不约束外部关系:发包人内部审批流程、结清申请等单方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实操方法与步骤:承包人如何应对“发票/申请”类抗辩
第一步:厘清合同支付条款的层次
具体方法:
- 审查合同中支付条件是否明确挂钩“开具发票”或“提交结清申请”。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前必须提供等额发票”,则法院可能支持发包人暂扣付款(非永久拒付)。
- 本案合同仅约定“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承包人开具付款等额的发票”,法院以附随义务论处,说明此类条款不应成为绝对付款障碍。
操作步骤:
- 收集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逐条标记支付条件。
- 若合同未约定“发票为付款前提”或约定模糊,可主张参照本案判例。
第二步:及时完成结算并保留证据
具体方法:
- 力争签订书面结算协议,明确结算金额、付款时间、质保期起算点。本案中结算协议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法院据此推算质保期届满。
- 对发包人要求开具的发票,尽量在结算前开具,避免争议。如已开具大部分,可主张未开票部分系因付款不足导致的开票障碍(开票义务以收到对应款项为对价)。
操作步骤:
- 结算协议签订后,立即发函催告付款,并同步开具已收款项的全额发票。
- 若发包人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可书面回应:“发票开具是附随义务,贵司拒付主债务构成违约,我司保留起诉权利。”
第三步:主张质保金返还不受“最终结清申请”影响
具体方法:
- 证明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本案质保期1年),且无质量问题证据。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操作步骤:
- 收集竣工验收记录、交工证书(本案交工日期2023年12月20日,实际竣工2021年5月31日)。
-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书面提出返还质保金请求,并保留送达证据。
第四步:利用法院判例进行庭前沟通
具体方法:
- 向发包人发送律师函,引用本案判决:“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主合同义务,内部流程不阻却付款。”
- 若发包人仍坚持,可告知其败诉风险,包括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违约金(本案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
结尾延展:风险提示与行动指南
本案判决对承包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需注意:
-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若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以收到全额发票为前提”,法院可能做不同裁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拒绝此类条款,或约定“可先付款后开票,但承包人应在收到款项后X日内补充发票”。
- 质保金返还的主动申请:虽然法院认定内部流程不能阻却,但为减少风险,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动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并保留快递底单或签收记录。
- 利息计算约定:本案双方约定“利息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结算价5%”,低于LPR。若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注意,可尝试主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未尽提示义务而无效,但风险较高。建议在合同谈判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
进一步行动建议:
- 承包人应定期盘点工程款与质保金到期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催款。
- 若发包人长期拖延,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并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条款的效力,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3民初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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