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法规/2026-06-21

北京台风不可抗力在海事海商中的审查标准与实务要点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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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海事海商实务中,承运人常以台风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然而,不可抗力三要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台风的预报性与实际性差异、承运人防台措施是否得当、船舶自身抗风力均为关键审查因素。本文以(2018)粤民终1257、1258号判决为蓝本,深度解析法院如何审慎界定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为航运企业提供风险防范与抗辩要点。


一、台风“不可预见”的审查层次:预报差异、措施适配与船舶能力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台风是否属于‘不能预见’,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针对预报强度与实际登陆强度的差异,应从以下三个维度分层判断:

1. 预报误差是否在合理范围

判决书指出:“虽然台风可以预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天气预报存在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台风的强度与路径的预测仅仅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如果是在合理范围内的误差,不能认定因此构成‘不可预见’。”这意味着,承运人不能以实际强度高于预报强度为由直接主张不可抗力,气象部门会随气流变化不断修正预报,专业运输公司有义务持续跟踪。

2. 预报误差是否实质影响防台措施调整

判断核心在于:责任人是否已根据预报的台风强度采取了相应防台措施?如果防台措施本身达不到预报强度要求,再以实际强度更高为由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如判决书所述:“责任人引用台风预报误差为抗辩理由时,应举证证明其基于不同级别的台风采取了何种防台措施,以及台风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之间的差异足以影响其防台措施的效果。”

3. 船舶实际抗风力大小

判决书强调:“每条船的用途不同、设计不同、吨位不同,则其抗风力大小也不同,所以,在同一次台风事故中,不能以相同的要求来衡量不同的责任人。”承运人需举证自身船舶的适航状态与抗风能力,以证明其防台措施已符合该船特性。


二、本案事实定性:承运人未尽注意义务,台风不构成不可抗力

group 基于上述审查框架,法院对“吉某顺”轮货损案的具体认定如下:

(一)承运人疏于履行天气预报注意义务

判决书查明:“10月2日,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台风‘彩虹’在海南琼海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的预报……某航运公司是专业运输公司,每日关注涉案船舶拟将航行相关海域天气情况系其基本工作要求,疏于履行对天气预报的注意义务,并怠于履行采取防台措施的义务,其关于台风属于不可预见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二)防台措施存在管货过失

判决书指出:“某航运公司在锚泊防台过程中,明知船舶货舱水密性较差,针对货物仅采取加盖三层帆布并用绳子加固舱盖的防台措施,单凭此防台措施,遇到常见的甲板上浪都难以避免水湿风险,没有对舱盖的缝隙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不足以保证货舱的水密性,也不足以保证货物的安全,事后开舱验货发现的货损即足以证明,故某航运公司对此负有管货过失。如果某航运公司妥善履行其管货义务,仅凭台风尚不足以造成货物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人管货不当,台风并非直接原因,承运人不可抗力免责抗辩不成立。


三、给航运企业的实务启示与行动指引

本案判决警示承运人:主张台风为不可抗力需满足严格举证责任。以下三步可帮助企业提升抗辩可信度:

  1. 建立全天候气象跟踪机制:专业运输公司应安排专人跟踪气象预警,并从预报发布之初即启动防台预案,保留每天的气象记录和防台指令文件。

  2. 制定分级防台操作规程:根据船舶实际抗风能力(大写小画《船舶抗风等级证书》),对应不同预报强度(如12级、13级)制定具体措施(如绑扎加固、移泊、抛双锚)。措施必须能形成书面记录,便于举证。

  3. 定期检查船舶水密性:货舱舱盖、通风筒、人孔盖等关键部位应定期检验并留存维修记录,确保防台措施能够实现预期防护效果。

若托运人遭遇货运索赔,可依据上述标准审查承运人是否已履行注意义务;若承运人希望以不可抗力抗辩,则务必在诉讼中完整提交气象资料、防台日志、船舶适航证书等证据。建议委托专业海事律师对个案进行证据梳理与策略分析。


作者: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粤民终1257、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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