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21

日照买卖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合法性要点解析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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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办证义务时,买方往往面临一个关键选择:是继续要求履约并索赔违约金,还是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退房退款?本文通过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入剖析买卖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问题,帮助当事人厘清权利边界、规避法律风险。

案情聚焦:逾期办证十余年,买方为何选择不解除?

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买受人马某与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斯贝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日照市舒斯贝尔新天地001幢06单元1705号房,总价款185,071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即1850.71元)。2008年3月5日,涉案房屋交付马某,马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然而直至2019年起诉时,舒斯贝尔公司仍未履行备案义务,导致马某无法办理房产证。

诉讼请求与判决

马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备案及房产证;2.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850.71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将办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850.71元。本案中,马某并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并索取违约金。

焦点分析:本案为何不涉及解除权行使?

本案中,买受人马某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逾期办证,却始终未主张解除合同,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考量:

1. 解除权的成立条件——是否达到“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中,办证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并非主要给付义务(交付房屋、转移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逾期办证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办证是合同目的核心,或者长期无法办证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所有权(如开发商破产、土地被查封等)。本案中,房屋已交付使用,马某实际居住,合同的主要目的(取得房屋居住权)已实现,逾期办证尚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因此其不具备法定解除权中的根本违约情形。

2.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警惕“沉默即放弃”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马某自2008年3月房屋交付后180日(即2008年9月前)即应知开发商违约,至2019年起诉时已过11年,远远超过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一年)。若马某曾主张解除,却未在一年内通过诉讼或通知方式行使,其解除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马某只能寻求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无法再主张解除合同。

3.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与诉讼的选择

即使解除权存在,当事人需按照法定方式行使:一是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二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解除之诉。本案中,马某从未向舒斯贝尔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也未在诉状中提出解除请求,从未行使过解除权,故法院无从审理解除权合法性。

深度解析: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结合上述案例,当事人在面对开发商逾期办证、逾期交房、面积差异等违约行为时,是否以及如何合法行使解除权,需重点关注以下痛点:

(一)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哪些违约行为可以解约?

  • 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出卖人逾期办证超过XX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此类约定优先,但需注意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 法定解除:需满足《民法典》第563条情形,关键看违约行为是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常见可解除情形:
    • 逾期交房超过合理期限(一般以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规定的90日/180日为参考)
    • 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 出卖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导致无法交付
    • 逾期办证时间过长(如超过一年以上且无合理理由)导致买方无法落户、出售、抵押,严重影响所有权实现
  • 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不可拖延的“生死线”

  • 除斥期间:法律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如“买方有权在得知违约后30日内书面通知解除”),逾期则权利消灭。
  • 法定一年期:若没有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民法典》第564条)。
  • 催告后的合理期:违约方发出催告后,守约方应在合理期限(通常为3-6个月)内决定是否解除,否则丧失解除权。

(三)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如何“合法”解约?

  • 通知方式:必须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建议使用EMS、挂号信、公证送达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内容明确表述“解除合同”,并说明解约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异议处理: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效力。若逾期未提出异议,解除通知生效。
  • 诉讼路径:若无法通过协商解除,可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注意:请求解除权的诉讼请求本身已包含行使解除权的意思,无需事先通知。

(四)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退房≠万事大吉

  • 恢复原状:买方退还房屋,卖方退还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般按同期LPR计算)。
  • 赔偿损失:除返还房款外,买方还可主张已实际发生的损失(如贷款利息、契税、维修基金、律师费等),但需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有解约违约金(如“开发商违约退房应支付总房款X%的违约金”)的,可同时主张;无约定时,可酌情主张实际损失。
  • 抵押贷款问题:若房屋存在按揭贷款,解除合同需一并处理贷款合同(通常由开发商归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否则买方可能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启示:买方维权路径的选择与风险

回到马某案,其选择“继续履行+违约金”具有现实合理性:

  • 法律依据充分: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1%,法院予以支持。
  • 解除权已丧失:超过11年未行使,解除权自动消灭,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
  • 实际居住需求:房屋已使用十多年,解除合同需退还房屋,对买方生活影响大。
  • 执行难度:若开发商已陷入经营困难(如本案舒斯贝尔公司未到庭),解除合同后的退款执行可能比办证协助更复杂。

结语:解除权是利器,但需谨慎行使

买卖合同纠纷中,解除权是守约方打破僵局的有力武器,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过早行使(未达到根本违约)或过晚行使(超过除斥期间)都将导致权利落空。当事人在面对开发商违约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评估解约的利弊——包括合同目的是否实质背离、解除后的执行难度、自身居住或投资需求等。切勿因拖延错过最佳时机,或盲目解约致使自身陷入被动。


一句话相关问答(供当事人快速参考)

Q1:开发商逾期办证超过10年,我还能退房并解除合同吗?
A1:不能。解除权行使有1年除斥期间,逾期办证超过1年未解除,解除权已消灭,只能要求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

Q2:什么情况下逾期办证可以解除合同?
A2: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可解约,或长期无法办证(如开发商破产、土地被查封)导致你永远无法取得房产证,构成根本违约。

Q3:解除合同必须起诉吗?
A3:不一定。可直接向开发商发书面解除通知(保留送达凭证),若开发商同意即生效;若开发商有异议,则需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起诉或仲裁。

Q4:解除权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A4: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事实之日起算。例如,约定交房日后第91天未交房,则自第91天你即应知道违约,解除权计时开始。

Q5:违约金的数额可以高于实际损失吗?
A5:可以,但过高会被法院调减。一般以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限,否则法院会酌情降低。建议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计算方式(如“日万分之五”)。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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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隐去当事人部分信息,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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