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问题/2026-06-22

成都挂靠开票涉虚开?法律边界与合规实操解析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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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实务中高发罪名,其中**“挂靠经营”**开具的发票是否构成犯罪,争议极大。本文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合法挂靠开票与虚开犯罪的边界,提供可落地的风控方法与步骤,帮助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规避刑责。

一、法律依据:虚开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且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风险。

关键区分点:挂靠经营中,若被挂靠方(如资质方)根据挂靠方(如实际施工人)的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且税款实际缴纳,一般不构成虚开;若挂靠关系虚假、无真实交易,则可能涉嫌犯罪。

二、挂靠开票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真实挂靠(合规)

  •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双方签署正式挂靠协议。
  • 业务真实发生,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服务流)三流一致。
  • 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挂靠方支付税款。

情形二:虚假挂靠(涉罪风险)

  • 挂靠协议仅为表面,实际无自主经营,被挂靠方仅按“票点”收取开票费。
  • 无真实交易或交易严重不符,资金回流形成闭环。
  • 此类行为属于“无货开票”,直接触犯虚开罪。

三、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案”(法发〔2018〕5号)中明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如确有真实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且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需注意:地方司法实践存在差异,部分法院仍可能以“挂靠关系不明确”或“资金回流”为由认定虚开。因此,事前规范比事后抗辩更重要

四、具体实操步骤(降低风险)

步骤1:签订规范的挂靠协议

  • 明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独立经营,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
  • 协议中约定:业务真实性由挂靠方负责,税负由挂靠方承担。

步骤2:确保“三流一致”

  • 资金流:挂靠方将工程款/货款打入被挂靠方账户,被挂靠方再支付给供应商或下游。避免资金直接回流给挂靠方个人
  • 发票流:被挂靠方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内容开具发票,不得多开、重复开。
  • 货物流(服务流):保留采购合同、送货单、验收单、施工日志等原始凭证。

步骤3:留存关键证据链

  • 挂靠协议、授权委托书。
  • 业务往来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
  • 银行转账凭证、纳税申报记录。
  • 项目结算单、成本费用明细。

步骤4:定期内部审计

  • 每季度检查挂靠项目是否真实经营,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 发现资金异常回流,立即暂停开票并整改。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避免“对开发票”:挂靠方要求被挂靠方对不同项目互开发票,这种“环开”极易被认定为虚开。
  2. 切勿代开票点费:挂靠方支付的管理费应包含增值税,不可单独按比例收取“开票费”,否则会被认定为买卖发票。
  3. 受让发票需谨慎:若挂靠方自行从第三方购买发票填入被挂靠方,被挂靠方可能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结语与行动引导

挂靠开票的合规性,核心在于**“真实业务”“三流一致”**。建议企业:

  • 立即梳理现有挂靠合同与开票记录;
  • 聘请专业税务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 关注“金税四期”下税务局对挂靠经营的监控重点。

如需具体操作模板,或已面临税务稽查,欢迎进一步咨询。合规是底线,莫让“挂靠”变成“挂着刑责”。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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