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22

北京税务律师实操: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对四步法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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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税务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将税法规则与法律程序深度融合。当企业不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律师能精准判断“善意”要件,制定申辩策略,避免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以下为实操四步法。

第一步:锁定“善意”的法律要件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及后续规定,认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的专用发票;
  • 发票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相符;
  •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存在虚开行为。

实操动作:制作《善意取得要件对照表》,逐项核查企业留存的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入库凭证。

第二步:证据链的闭环构建

税务律师需指导企业收集三类核心证据:

  1. 交易真实性证据:采购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需与发票金额、收款方一致)、运输单据(物流单、运费支付凭证)。
  2. 发票合规性证据:发票认证抵扣记录、开票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能获取)、发票流向查询截图。
  3. 主观不知情证据:与开票方合作的既往历史、对方工商状态正常、付款后对方已申报纳税的凭证。

提示:若开票方已失联或注销,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调取对方税务“非正常”状态的时间节点,证明在交易时对方仍为正常企业。

第三步:稽查应对的三阶段程序

  • 陈述申辩阶段: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善意取得申辩报告》,附证据清单及目录。核心论点:企业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无主观过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应不予处罚。
  • 听证阶段:若拟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申请听证。税务律师应准备质证提纲,重点质疑税务机关对“应知”的主观推定。
  • 复议/诉讼阶段:若税务机关坚持认定补税并加收滞纳金(通常不予罚款),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理由:善意取得不构成偷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加收滞纳金不应适用于无过错情形。

第四步:补税后的权利救济

即便被迫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务律师仍可协助企业:

  • 向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追索已补缴税款(基于代位权);
  • 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缴赃款;
  • 将损失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延展:企业应建立发票“双审”制度——交易前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交易后由财务与法务联合复核。建议每季度开展“发票合规体检”专项服务。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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