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期限顺延效力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政策调整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当不可抗力发生时,监理服务期限能否自动顺延?顺延的效力如何认定?如何避免因期限顺延引发的酬金支付纠纷?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的监理合同纠纷判决,剖析不可抗力视角下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建工领域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案例回放:鸿公司诉富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黑0127民初110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鸿公司与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鸿公司为“尊荣华府五期富家园小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监理酬金为128,436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鸿公司按约完成监理工作,但富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酬金。鸿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富公司支付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鸿公司已履行监理义务,富公司未按约支付酬金构成违约,判决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酬金128,436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启示:
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监理期限的约定与酬金支付直接挂钩——合同明确约定了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监理期限。若在此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期限顺延并继续计算酬金?顺延后产生的额外成本由谁承担?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探讨的核心。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效力认定
一、不可抗力在监理合同中的法律定位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56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监理合同中,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极端天气导致工地停工;
- 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导致人员隔离、交通管制;
- 政策变动:政府性停工令、环保限产等;
- 其他不可控因素:战争、动乱、重大安全事故。
关键痛点:许多建设单位(委托人)认为,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监理方应“无条件配合停工”,且停工期间的酬金不予支付。这种理解忽视了监理服务的持续性、阶段性特征——监理人投入的人力、设备、管理成本是持续发生的,不可抗力仅中断现场服务,但后续的复工准备、补充技术论证、额外验收等环节仍需监理人投入资源。
二、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效力认定规则
1. 顺延需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不可抗力必须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才能触发期限顺延。例如:
- 因政府发布停工令导致工地无法施工,监理人无法进场履职,此时监理服务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复工之日;
- 若不可抗力仅影响施工进度,但监理人仍可通过远程办公、资料审查等方式履行部分职责,则顺延期间和范围需双方协商确认。
实务痛点:很多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后的通知义务和顺延程序,导致监理人事后主张顺延,建设单位以“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认效力。建议:监理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交顺延申请及证明材料(如政府文件、气象报告、现场照片等)。
2. 顺延的“合理期限”认定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顺延期限并不等于原合同期限的“等长延长”。法院通常审查:
- 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如停工令有效期30天);
- 监理人针对不可抗力采取的减损措施(如是否及时调整人员、减少窝工损失);
- 复工后合理准备时间(如设备调试、人员返岗)。
裁判尺度的参考:司法实践中,若不可抗力导致工地全面停工,监理服务期限一般按停工天数顺延;若仅部分区域停工,则仅就该部分监理服务期限进行相应调整。随意主张“全盘顺延”可能不被支持。
3. 顺延期间的酬金如何计算?
这是监理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建设单位需按实际提供的服务支付对应酬金。具体规则:
- 完全中断期间(现场无法履职):若监理人确实无任何服务提供,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建设单位支付合同约定酬金的**30%-50%**作为基础管理费用(如人员调配成本、行政开支);
- 部分履职期间(如远程审查):应按实际工作量折价计算,建议提前约定远程服务的计价标准;
- 顺延延长期间(复工后新增服务):该时间段的服务属于原合同外的额外服务,监理人有权要求按合同单价或市场价支付。
实务痛点:很多监理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后的计价规则,导致诉讼中双方对“中断期间酬金”各执一词。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人需提交《不可抗力影响评估报告》,双方据此协商顺延期限及酬金调整方案”。
三、关于监理期限顺延的“书面确认效力”
本案例中,鸿公司与富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了“监理期限”,但未约定顺延机制。法院虽未涉及不可抗力问题,但判决隐含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若在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监理人应主动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监理期限顺延确认函》或补充协议。
补充细节:
- 口头顺延无效:仅凭口头协商或微信聊天记录,难以作为顺延的有效证据,法院可能认定“未实际顺延”,监理人承担逾期履约风险;
- 默示顺延有风险:若建设单位默许监理人继续工作,但拒绝书面确认顺延,事后监理人主张顺延极易被认定为“合同变更未成立”;
- 顺延的司法认定:法院会综合考察:①不可抗力是否真实发生;②监理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③建设单位是否知晓并接受顺延事实。仅仅提交单方申请,无建设单位回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建工监理方如何防范不可抗力顺延纠纷?
1. 合同订立阶段:嵌入“不可抗力顺延条款”
参考示范条款: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监理人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提交《不可抗力影响评估报告》。双方应依据实际中断天数,协商顺延监理服务期限。顺延期间产生的监理酬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监理人有权按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主张酬金。”
关键细节:
- 明确通知期限(建议7-10天);
- 约定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如中断原因、影响范围、预计损失);
- 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监理协会调解或仲裁)。
2. 履行过程中:建立“证据留痕”机制
- 保存不可抗力证据:政府文件、电视台报道、工地现场视频、气象证明等;
- 发送书面通知:使用EMS或合同约定邮箱发送顺延申请,保留签收回执;
- 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停工期间监理人开展的远程服务内容(如图纸审核、方案论证、会议纪要),作为计算酬金的依据;
- 督促建设单位签署:争取在复工后7日内补签《监理期限顺延确认书》。
3. 诉讼阶段:聚焦“因果关系”与“实际损失”
当建设单位拒绝支付顺延期间酬金时,监理人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 不可抗力与监理中断的直接因果关系(如停工令的生效时间与监理撤离时间吻合);
- 监理人已履行减损义务(如及时调整值班方案、减少人员闲置);
- 顺延期间的实际成本支出(如社保缴费、工资支付、设备租赁费)。
4. 特别提醒: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例如,黑龙江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明确: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已提供服务的部分,按实际工作量折价支付。法院在裁判时可能参考本地司法惯例,建议提前检索当地判例。
一句话问答(针对建工领域当事人痛点)
-
问:不可抗力导致工地停工,监理期限能否自动顺延?
答: 不能自动顺延,需监理人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协商确认顺延期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服务中断期间不计入工期”。 -
问:建设单位以“停工期间无现场服务”为由拒付酬金,监理人如何应对?
答: 应当主张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要求支付停工期间的基础管理成本(人员固定成本、设备维保费),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最低支付比例。 -
问:监理人未及时通知不可抗力,顺延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 存在较大风险。法院可能以“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为由,酌情减少或否认顺延效力。 -
问:复工后监理人继续服务,但建设单位拒绝补签顺延协议,如何维权?
答: 可收集复工通知、现场工作记录等证据,起诉要求确认顺延事实并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
问:不可抗力顺延的监理服务,酬金按原合同价还是市场价计算?
答: 优先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参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监理费指导价或司法鉴定结论。
结语
监理服务期限的顺延,绝非简单“跟着停工天数走”。它涉及通知程序、减损义务、公平计价等复杂法律问题。本案例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揭示了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之间的紧密关联——清晰的合同条款 + 规范的履约行为 + 完整的证据链,才是监理方在不可抗力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三驾马车”。避免口头约定、警惕默示顺延、注重书面确认,方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示:如您正面临监理服务纠纷或合同条款设计难题,欢迎咨询。我们深耕建设工程领域33年,代理过数百起疑难案件,对不可抗力、工期延误、酬金争议等均有丰富实战经验。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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