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22

西安监理费纠纷中工程质量抗辩的司法认定与应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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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已完成监理任务后,发包方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监理费,导致纠纷频发。本文结合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3民初1123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认定此类抗辩的效力,并为施工各方提供可操作的应对策略。

一、案情回顾:合同履行与质量争议的交锋

2014年7月1日,原告华誉监理公司与被告辽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华誉监理公司对玉米加工车间、冷库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总额49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支付10000元后,剩余39000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辽百公司辩称:原告未履行监理责任,导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剩余监理费应与损失抵消。为证明主张,被告提交了2020年8月拍摄的12张照片,试图显示工程存在瑕疵。

原告则反驳: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已过保修期;照片中的围墙、地面附属设施不在监理范围内;被告未经监理审核直接拨款给施工单位,责任在被告方。原告提供了2016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双方已确认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争议焦点: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拒付监理费的合法抗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发包方能否以监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用? 被告试图通过主张质量损失抵消债务,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抗辩。这一裁判逻辑对建设工程各方具有重要启示。

三、法院裁判观点:严苛的证据要求与合同义务的履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主张逐一分析:

1. 合同效力与履行事实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2014年合同及2016年协议书,原告华誉监理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监理服务,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继续支付监理费。

2. 质量抗辩的证据不足

针对被告提交的12张照片,法院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并已过保修期,且被告所欲证明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在原告监理范围内,与本案不具有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这一认定揭示了三个关键点:

  • 验收与使用的默认效力:发包方验收并投入使用,通常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尤其超过保修期后,质量问题与监理责任的关联性大大降低。
  • 监理范围的限定:监理单位仅对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负责,超出范围的瑕疵不能归责于监理人。
  • 举证责任的分配:发包方主张质量抗辩,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鉴定报告、监理日志等),仅凭照片无法证明因果关系。

3. 违约责任的认定

法院明确支持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委托人按银行贷款利率二倍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指出违约金与法定逾期利息不能并用:“原告已主张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倍承担违约金责任,则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利息。” 最终判决:

  • 被告支付监理费39000元;
  • 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二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

四、实务启示:应对监理费纠纷的具体步骤与方法

从本案可以总结出以下针对性的策略,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考:

对监理单位(债权人)的维权步骤

  1. 留存合同履行证据:如监理日志、会议纪要、验收签单、阶段性付款凭证等。本案中,2016年协议书成为证明原告已履行义务的关键。
  2. 及时书面催告:当发包方逾期付款时,应通过快递、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发函催讨,明确欠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3. 审查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如按利率二倍),避免与法定利息冲突。法院对有效约定优先适用。
  4. 诉讼策略重点:强调对方已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主张质量问题非监理范围或已过保修期。

对建设单位(债务人)的防范方法

  1. 第一时间书面异议:若发现监理未尽责,应在工程验收前或保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收集监理失职的证据(如未履行巡视、未核查隐蔽工程等)。
  2. 明确合同监理范围:在监理合同附件中详细约定监理职责边界,避免日后争议。
  3. 慎用“使用即认可”规则:在未解决质量争议前,勿轻易通过验收或投入使用,否则可能丧失抗辩权。
  4. 合理利用抵消权:若确实因监理过错造成损失,可主张债务抵消,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与监理过错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文末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发包方的质量抗辩权并非“免死金牌”。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质量问题的关联性及合同履行事实。本案的裁判思路清晰:合同已履行、工程已验收、证据不充分,则监理费必须支付,违约金亦不豁免。

建设工程参与方应引以为戒:合同需明确权利义务,履约需留存痕迹,维权需及时专业。对于复杂的纠纷,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梳理与诉讼策略规划。


作者: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黑0623民初1123号

注:文中当事人名称已按照裁判文书原文进行模糊化处理,具体姓名如“于伟”、“王凤权”、“韩雪”等均以姓氏或单位简称替代,案号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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