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2

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怠于结算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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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一、核心价值:破解发包人“拖结算、拒付款”难题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常通过拖延结算手续办理,将“结算完成”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从而无限期迟延付款。本文以(2025)皖0603民初7320号判决为蓝本,深入剖析承包人如何依据“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规则,主张发包人怠于结算时付款条件视为成就。通过具体步骤与裁判逻辑,帮助承包人有效应对此类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发包人怠于办理结算,能否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双方合同约定“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但发包人某甲公司一直未完成终审结算书,且内部系统已确认审定金额。承包人某丙公司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则辩称结算未完成,付款义务尚未触发。

1. 判决原文引用

法院认定:“根据某乙公司内部审批系统显示双方于2025年9月29日确认了案涉工程价款的对数结果,但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某甲公司仍未办理完毕结算手续,该公司存在怠于办理结算手续情形,不当阻止支付条件成就,视为前述97%工程结算总价的支付条件成就。”

2. 法律依据梳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发包人作为结算主导方,在内部审核已完成、审定金额明确的情况下,长期未推进签字盖章等终审程序,构成滥用权利、不当阻止条件成就。

3. 具体方法与步骤

承包人在类似案件中可参照以下路径举证与主张:

  • 固定结算进程证据:留存内部审批系统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如本案中某丙公司提交的“一体化管理系统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2025年12月3日)”),证明结算对数已完成,仅剩发包人单方程序未完结。
  • 主张发包人控制结算流程:指出结算手续的最终签署通常由发包人主导,承包人仅有配合义务。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阻止条件成就的意图。
  • 援引附条件民事行为规则:直接引用民法典第159条,请求法院认定付款条件视为成就。同时可参考最高法院相关案例,强调“承包人完成实质结算义务”与“发包人怠于履行配合义务”的区别。
  • 同步主张质保金返还:对于缺陷责任期已届满的工程部分(如本案中32#、37#楼),可单独主张质保金返还,避免与整体付款程序绑定。

三、延展与指引:其他拖延招数应对与证据保全

发包人除拖延结算外,还常以“承包人未提供全额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法院明确指出:“开具发票仅是合同附随义务,某甲公司不能以开发票这项附随义务来对抗付款的主要义务。”承包人应牢记:付款主义务与发票附随义务不可混同,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时间不影响付款义务履行”。

进一步行动建议:

  •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明确的结算时限(如“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初审,否则视为认可”),并设置逾期视为条件成就的条款。
  • 项目过程中,对每次结算沟通会议、资料提交进行书面记录与保存,必要时采用公证或第三方见证方式固定证据。
  • 如发包人明确表示拒绝结算或付款,应及时起诉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皖0603民初7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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