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6-22

日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困境与债权人应对策略

唐宽达

唐宽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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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开头点题:公司合同纠纷中的执行难题与核心价值

在公司合同纠纷中,尤其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阶段结束后,胜诉方往往面临“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的(2019)鲁1121执496号执行裁定书,为我们揭示了法院如何认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终本”)裁定,以及债权人如何在此背景下维护自身权益。本文通过分析该案执行过程,提炼出债权人应对“终本”策略的具体方法与步骤,帮助从业者精准把握执行程序的主动权。

二、中间分层:争议焦点解析与实操方法

(一)案件背景:执行程序的启动与困境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莲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邢某、王某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121民初1180号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五莲农商行于2019年4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1664.24元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225元。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争议焦点:法院为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作出“终本”裁定?根据裁定书原文,法院的推理路径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王某、王某、郑某、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明确列举了已采取的调查手段,包括: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民政、不动产)以及线下不动产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作出“终本”裁定。

(三)具体方法:债权人应对“终本”的三大步骤

  1. 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法院“终本”的前提是“穷尽调查措施”且无法发现财产。裁定书指出:“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债权人应在申请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并及时提交法院。若债权人未提供线索,法院可据此认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 申请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
    裁定书载明:“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这是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促使其主动履行的必要措施。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出行(如乘坐飞机、高铁等),增加其违约成本。

  3. 保留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法院明确裁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意味着“终本”并非永久放弃债权,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债权人应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务状况,一旦发现新财产线索,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需注意执行时效中断问题)。

三、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行动建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执行不能”案件中的常规处理方式,但债权人不应消极等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院在作出“终本”裁定前必须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限制消费等措施。若债权人对法院调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甚至提出执行异议。此外,本案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债权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违反规定(如使用代购人支付高消费),可向法院举报,请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1121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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