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2026-06-22

北京涉外海商碰撞:避碰规则与过失比例认定要点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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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开篇点睛

在海事海商领域,涉外船舶碰撞案件因涉及多国法规、国际公约及复杂的过失认定,历来是实务难点。本文以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861号案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如何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国内法精准划分碰撞过失比例,帮助从业者掌握从准据法选择到损失量化的完整路径,提升纠纷解决效率与胜诉概率。

核心争议与裁判逻辑分层解析

一、准据法确定:侵权行为地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双重校验

本案中,“天使勇气”轮(希腊籍)与中国“闽晋渔05891”船碰撞于钓鱼岛西北约37海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首先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并确认“当事双方在诉讼中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故适用中国法。这一步骤为后续引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国已加入)及国内《海商法》奠定基础。

实务方法

  • 第一步:确认碰撞地点是否属于中国管辖水域(如专属经济区、领海)。
  • 第二步:核查当事人是否在诉状或庭审中明确同意适用中国法;若未明示,可建议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协议。
  • 第三步:若侵权行为地不明或存在争议,需辅以船旗国法或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但书部分)。

二、避碰规则适用:让路船与被让路船的义务边界

判决明确:“两艘船舶航行于中国钓鱼岛附近水域,均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该规则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6条、第17条等条款构成责任判断的基础。

具体分析步骤

  1. 识别船舶类别与让路义务

    • “天使勇气”轮为机动船(在航);“闽晋渔05891”船为从事捕鱼作业的渔船(正在起网)。
    • 根据规则第18条,机动船应让路给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 规则第16条要求让路船“应尽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2. 被让路船的义务

    • 规则第17条:“被让路船应保速保向”。法院认定“闽晋渔05891”船在碰撞前突然转向且加速,违反了该义务,构成次要过失。
  3. 证据链支撑

    • 通过航海日志、VTS数据、船载AIS轨迹回放分析两船相对运动。
    •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福建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天使勇气”轮未及时避让、未发出预警信号;而“闽晋渔05891”船驾驶员操船不当。

三、过失比例划分:七三开比例的量化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天使勇气”轮过失程度为70%,“闽晋渔05891”船为30%。依据《海商法》第169条第1、2款:碰撞各方按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量化方法

  • 主要过失(70%)

    • 让路船“天使勇气”轮未履行首要避让义务(规则第16条);
    • 未在碰撞前采取有效行动(规则第8条要求“及早”“大幅”);
    • 未使用正确声号(规则第34条)。
  • 次要过失(30%)

    • 被让路船“闽晋渔05891”船未保速保向(规则第17条);
    • 船员不适任(除船长外多数船员无适任证书),违反航行安全基本要求。

实用建议
在举证时,应重点收集:

  1. 船舶动态数据(AIS、雷达记录);
  2. 当值船长/驾驶员的适任证书及值班记录;
  3. 事发前6分钟内的双方通讯录音(若有)。
    若一方完全不存在过失,可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条,由过错方承担全部损失。

四、损失赔偿计算:从总损失到责任比例扣减

判决中,法院综合认定“闽晋渔05891”船全损、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共7,945,704元,按70%比例判赔5,561,993元,扣除预付的200万元后实际支付3,561,993元。

计算步骤

  • 第一步:列明赔偿项目(船舶价值、物料设备、船期损失、油价补贴、渔货、船员工资等),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3、4、7、8、9、10、13条。
  • 第二步:逐项举证(如购船合同、维修发票、出海许可证、船员劳动合同)。
  • 第三步:按责任比例分摊后,扣除已预付赔偿款(若有)。
  • 第四步:注意利息计算(本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延展思考:从判例看实务要点

本案作为厦门海事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对同类型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实务中需特别关注:

  1. 证据保全:碰撞后应第一时间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对方船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条),防止证据灭失或对方转移资产。
  2. 专家证人:可引入航海专家解读AIS轨迹,论证“被让路船保速保向”是否被违反。
  3. 国内法衔接:虽然《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过错责任)未直接适用,但《侵权责任法》第6条精神与《海商法》第169条一致,注意新旧法交替时的时效问题。

若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或应诉,建议立即委托专业海商律师介入,利用黄金取证期构建完整证据链,以最大化维护权益。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闽72民初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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