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稽查: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对实操指南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核心价值
税务稽查中,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被处罚是高频风险——不仅需补税、加收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移送司法。本文将从法律要件、证据链搭建、沟通技巧到救济路径,提供一套可落地的实操方案,帮你精准应对、降低损失。
一、界定“善意取得”的四个法律要件
根据税务总局规定,企业要主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必须同时满足:
- 交易真实:有购销合同、物流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明业务实际发生;
- 发票真实:发票由销售方开具,且票面信息(金额、品名、数量)与实际交易一致;
- 不知情:企业无证据表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票方虚开;
- 支付货款: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向开票方支付了相应款项(现金支付风险较高)。
实操提示:稽查局常以“资金回流”或“开票方失联”推定企业非善意,因此必须重点证明“不知情”。
二、三步搭建“不知情”证据链
第一步:固定基础交易证据
- 合同:提供与开票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含双方签章、签订日期);
- 物流:运输单、入库单、验收记录(需有经手人签名及日期);
- 资金流水:银行转账回单(需与合同金额、账户一致)。
第二步:收集“尽职调查”记录
- 资质核查:证明在交易前已索要并核验开票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可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
- 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需合法取得)显示企业曾主动要求开票方提供真实发票。
第三步:制作“不知情说明书”
- 书面陈述交易背景、选择该供应商的原因(如对方报价合理、有行业口碑等);
- 强调企业无主观故意,并附上内部采购审批流程文件(如采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稽查沟通:两阶段应对策略
阶段1:稽查初期(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7日内)
- 主动提交材料:整理上述证据,附《关于XX业务取得发票的说明》,要求稽查局认定“善意取得”;
- 暂不补税:可申请暂缓缴纳已抵扣的税款,避免资金被锁定(法律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
阶段2:稽查中后期(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前)
- 申请听证:若稽查局初步认定非善意,立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时限通常为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
- 异议申诉:引用最高法典型案例(如“德伟电子案”),强调“无过错不处罚”原则,主张仅补税、不加收罚款及滞纳金。
四、法律救济路径(如最终被认定非善意)
- 行政复议: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重点质疑“明知或应知”的推定理由;
- 行政诉讼:若复议维持,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稽查局滥用职权(需提供类似情形判例);
- 刑事风险隔离: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即聘请律师作“主观无故意”辩护,并主动补缴税款争取不起诉。
结尾:风险前置与合规建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应对核心在于“证据链闭环”。建议企业日常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库,对失联或异常纳税人及时做进项转出;合同条款中增加“发票真实性担保”条款。如已陷入稽查,切勿自行“补税了事”——因补税视为自认非善意,后续罚款可能高达1倍。
需要一对一稽查应对方案的,建议联系专业税务律师进行证据预审。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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