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过失认定与举证责任实务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合同的履行争议频发,尤其是“监理人失职”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成为案件胜负手。本文结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3244号判决,深入分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力”的认定标准、举证思路及实务应对,帮助从业者明确权责边界,规避法律风险。
一、核心争议焦点:监理人是否“失职”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
本案中,建设单位(乙学校)主张监理单位(甲咨询公司)存在以下失职行为,要求扣减监理费共计178,343.24元:
- 因监理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工期延误25天;
- 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窗户玻璃未按图纸安装、卫生间等电位漏装、排气系统未施工等。
而监理单位(甲咨询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期延误及质量缺陷与监理行为无关,且相关损失已从施工单位处获赔。
法院最终认定:乙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系监理人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力所致,亦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缺陷系监理失职造成,判决驳回乙学校的全部反诉请求,支持监理单位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剩余监理费。
关键突破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的证明力。
二、逐层分析:监理过失的认定规则与举证方法
(一)合同条款是裁判的首要依据:明确过失的触发条件
本案判决书明确引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监理人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力,导致工期延长的,每延期合同总工期的1%,扣除合同总额10%监理费;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扣减监理合同总额的30%(监理费)。”
实务要点:
- 合同必须明确“过失”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而非仅凭结果推定。
- 如合同约定“监理人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力”才承担扣费责任,则委托人需举证证明监理人存在“失误”或“不力”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工期延长或质量未达标。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委托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本案中,乙学校提交了审计报告、现场照片、防雷检测整改通知书等材料,意图证明质量缺陷及工期延误事实。但法院分析认为:
“乙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及工期延误系监理人甲咨询公司监理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力所致……乙学校在收到莆田市防雷检测技术中心整改通知书后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后也向甲咨询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监理费,说明乙学校当时也不认为甲咨询公司存在监理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力问题。”
实务步骤:
- 委托人需完成两个层面的举证:
- 客观层面: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的事实(如施工日志、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
- 主观层面:该事实与监理人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证明监理人未尽到检查、报告、通知义务)。
- 监理人的反证空间:
- 提供监理通知单等证据,证明已履行督促整改义务。本案中,甲咨询公司提供的《监理通知单》显示,其在2015年2月发现钢筋布置不符、2015年11月发现玻璃安装不符等问题,并已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法院予以采信:
“甲咨询公司提供的证据4……盖有施工单位项目章,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甲咨询公司的主张。”
- 提供监理通知单等证据,证明已履行督促整改义务。本案中,甲咨询公司提供的《监理通知单》显示,其在2015年2月发现钢筋布置不符、2015年11月发现玻璃安装不符等问题,并已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法院予以采信: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绝对免除监理责任,但可作为重要抗辩
法院在本案中指出:
“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乙学校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后也向甲咨询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监理费,说明乙学校当时也不认为甲咨询公司存在监理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力问题。”
实操建议:
- 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是监理人履行到位的重要推定证据。
- 委托人若在验收后或支付大部分监理费后仍主张监理失职,需提供更强有力的反证。
- 本案中,乙学校抗辩称部分质量缺陷(如外墙渗水、护角线未施工)至今未整改到位,但法院认为“审计核减主要是材料价格波动和工期延期扣款”,未认可这些缺陷与监理行为有直接关联。
三、延展启示:如何构建监理合同的“防火墙”
本案判决清晰地传达了一个实务共识:甲方主张监理失职扣减监理费,不能仅凭结果(延误或瑕疵)推定,而需举证证明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证据。
(一)对建设单位的行动建议
- 合同中明确监理人的具体义务:
- 如规定监理人须每周提交检查报告、对关键工序(玻璃安装、等电位施工)进行旁站等,并将“未履行义务”与扣费直接挂钩。
- 日常证据留存:
- 收到监理人通知单后,及时书面回复并要求整改;发现监理人未履行义务时,立即发送书面催告函。
- 委托第三方检测:
- 发现质量缺陷后,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证明缺陷与监理失职的因果关系。
(二)对监理单位的防守策略
- 规范履职留痕:
- 每一份监理通知单均需送达施工单位并抄送委托人,保留签收记录。
- 对施工单位整改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形成闭环证据链。
- 利用竣工验收程序:
- 在竣工验收文件中明确注明“监理工作已完成,无未整改事项”,并要求各方签字确认。
- 合同条款审查:
- 注意避免接受“结果责任条款”(如“工期延误一律扣监理费”),应坚持以“监理人过失”为前提。
四、结语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认定监理人“失职”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充分证据为前提,不能因工程存在工期延误或质量瑕疵就当然认定监理人有过错。 各方当事人应从合同签订到过程执行,始终关注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才能在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闽0322民初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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