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23

襄阳未缴社保,劳动者主动解约能否主张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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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核心价值

本文基于真实判决,解析工伤中一个核心争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有权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过判决原文与法律分析,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争议焦点: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本案中,劳动者丁某在万柯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为丁某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这一主张能否成立?让我们结合判决书内容逐一分析。

一、法律依据:劳动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万柯公司未为丁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丁某依法享有解除权。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湖北万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没有为丁虎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丁虎享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对湖北万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核心结论:未缴社保,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是其中重要一项,与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无关。

判决书原文引用:

“由于作为用人单位的湖北万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为丁虎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则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湖北万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三、操作步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若您或身边人遭遇类似情形,可参考以下步骤:

  1. 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记录等。
  2. 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
  3. 申请劳动仲裁:就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4.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 申请强制执行: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终审判决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可以安排工作”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对广大劳动者是重要保障。

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安排工作”来规避责任,劳动者应提高警惕,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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