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2026-06-23

天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法律责任与损失赔偿认定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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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绝非终点,而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起点。当中标人因价格波动、工期紧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单方放弃中标资格时,招标人面临的是重新招标的损失、工期延误的索赔,甚至整个项目推进的停滞。本文以一则真实判决为切入点,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深度剖析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后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边界,为招标人与中标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简介:从“中标喜讯”到“放弃声明”的博弈

当事人:

  • 招标人:天津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
  • 中标人:河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华公司就某商业综合体土建工程公开招标,盛公司以合理低价中标并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原计划于2018年6月签订施工合同,但因盛公司声称“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成本失控”,于2018年6月5日向华公司发出《放弃中标资格函》,明确表示无法履行施工义务。华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向天津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公司赔偿重新招标差价损失、招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没收等合计22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构成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判决:盛公司赔偿华*公司差价损失及招标服务费共计185万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50万元(合计235万元)。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焦点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属于“缔约过失”还是“违约”?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合同法》(现《民法典》)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解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未正式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阶段。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若导致合同最终无法签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特别规定,招标人可主张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没收保证金、赔偿实际损失等。

本案评析: 法院认定盛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盛公司放弃中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华*公司信赖利益受损。判决没收保证金并赔偿差价,既符合行业惯例,也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戒。

焦点二:中标人能否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主张免责?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但《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解析: 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除非价格涨幅达到“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的程度,否则不构成情势变更。司法实践中,单纯的价格波动(如钢材价格在3个月内上涨10%-20%)通常不被认定为“重大变化”,因为投标人投标时应预见到价格波动风险。

本案评析: 盛*公司主张“成本失控”,但未能证明价格上涨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预期。法院认定:其放弃中标的行为属于恶意弃标,不能免责。关键词提示:投标人需关注投标文件中的“价格风险承担条款”,多数招标文件会明确“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由投标人自担”。

焦点三:招标人损失范围如何界定?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常见损失类型:

  1. 直接损失:重新招标产生的招标服务费、评标专家费、公告费等(约10-30万元)。
  2. 差价损失:重新招标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差额(如原中标价1000万元,重新招标价1200万元,差价200万元)。
  3. 工期延误损失:因重新招标导致开工延误,产生的窝工损失、违约金等(需提供工期延误与弃标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
  4. 管理成本:招标人因处理弃标事宜额外投入的人力、差旅、法律费用等。

本案评析: 法院支持了华公司主张的重新招标差价损失180万元(原中标价1200万元,重新招标价1380万元)及招标服务费5万元,合计185万元。但拒绝了其主张的“项目延期产生的管理费”,因华公司未能证明该费用与弃标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焦点四: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后,“赔偿损失”能否并存?

实务痛点: 很多招标人主张没收保证金就是全部赔偿,但《实施条例》第74条明确:保证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招标人仍可追加索赔。反之,如果保证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中标人能否要求返还差额?

解析: 投标保证金属于“定金性质”的担保方式(若招标文件明确为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但实务中,多数招标文件将投标保证金约定为“违约赔偿金”而非定金,此时可同时主张:没收保证金作为惩罚性赔偿,再主张实际损失补充。本案中,法院支持“没收保证金50万元+赔偿差价损失185万元”,合计235万元,体现了司法对违约行为的严厉态度。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防控

对招标人(建设单位/采购方):

  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弃标后果:写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重新招标差价损失、招标人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损失”。
  2. 及时固定证据:保留放弃中标函、重新招标的公告、新中标合同、差价支付凭证、招标服务费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3. 尽早重新招标:避免因时间拖延扩大损失;若项目紧急,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延第二名(但需征得第二名同意)。

对中标人(投标人):

  1. 认真对待投标决策:投标前充分评估材料价格、人工成本、资金状况,切勿“低价抢标后弃标”。
  2. 遇到“情势变更”及时通知:若因不可抗力(如政府限电、疫情封控)导致无法履约,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并附上证明,协商变更或解除。
  3. 警惕“放弃中标”的法律成本:除经济损失外,还可能被列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黑名单”,影响未来3-5年参与招投标活动。

四、相关法条速览

  • 《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保证金,损失超过保证金的,应继续赔偿。
  • 《民法典》第500条(原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一句话问答

Q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能直接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吗?
A:可以。但若保证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如差额只有10万保证金100万),中标人可主张返还差额,需由法院综合判断。

Q2:中标人能否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为由放弃中标?
A:一般不能。投标人投标时即视为接受招标文件,若发现重大歧义,应在投标截止前提出质疑,中标后弃标仍应担责。

Q3:重新招标的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A:以原中标价与重新招标中标价的差额为基准,扣除招标文件允许的价格调整因素(如甲供材料变化等),加上重新招标的合理费用(服务费、公告费等)。

Q4:中标人弃标后,招标人能直接选择第二名顺延中标吗?
A:可以,但需满足:①原招标文件无禁止顺延条款;②第二名同意按原中标价及条件签约;③顺延行为不违反公开公平原则。实践中需谨慎,建议重新招标。

结语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看似逃避了低利润合同的履行,实则可能面临保证金没收、差价赔偿、信用惩戒等多重打击。而对于招标人,清晰的招标文件条款、及时的证据保全、果断的重新招标决策,是减少损失的关键。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各方在博弈中占据主动权。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领域12年,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深耕天津、辐射京津冀,以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代理招投标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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