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2026-06-23

天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违约责任认定与实务解析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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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在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中,“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是招标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这不仅导致项目延误,还可能引发争议和损失。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司法实践,深入剖析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聚焦当事人关注的违约金、赔偿范围、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再招标费用、差价损失等痛点,并提供实用法律建议。


一、案情简介:中标后“弃标”引发的纠纷

基本事实: 2019年,天津市某区采购中心就“区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某医疗设备公司(投标人)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该公司以“原材料价格上涨、无法按原报价履约”为由,书面声明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 没收投标保证金20万元;
  • 赔偿招标人因重新招标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招标代理费、专家评审费等)共计5万元;
  • 赔偿因项目延误导致的直接损失(如医院临时租赁设备的费用)8万元。

被告抗辩:

  • 原材料价格突涨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放弃中标资格未给招标人造成实际损失,且保证金已足够弥补;
  • 招标人重新招标的费用系其自身经营成本,不应转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原材料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预见或无法克服;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放弃中标资格构成根本违约;
  3. 判决没收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另赔偿招标人重新招标费用3万元;驳回其余损失请求(因医院临时租赁费用证据不足)。 案号:(2020)津0102民初某号

二、法律分析: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责任如何认定?

1.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已成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并非必须等到书面合同签署才生效。因此,中标人“弃标”属于违约,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点: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共同构成合同内容;
  • 违约责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起算。

2. 放弃中标资格的法律后果——需承担哪些责任?

(1)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通常约定“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司法实践中,此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担保条款,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注意: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则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0条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保证金可折算为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可申请调整(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超过30%部分法院可能酌情调减)。

(2)赔偿招标人损失——不仅限于保证金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损失。具体包括:

| 损失类型 | 常见项目 | 法院支持条件 | |----------|----------|----------------| | 直接损失 | 重新招标费用(招标代理费、公告费、评审费等) | 实际发生且有凭证 | | 差价损失 | 重新招标后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之间的差额 | 须证明差价合理性、真实性 | | 延误损失 | 项目延误导致的租金、人工成本等 | 须证明因果关系及具体金额 | | 商誉损失 | 因延期导致的客户流失等 | 举证困难,实务中较少支持 |

本案启示: 招标人主张损失时,务必保留付款凭证、发票、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驳回。

(3)行政责任

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影响其未来参与投标资格。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3. 中标人能否主张“免责”?

常见抗辩理由包括: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突变):法院审查严格,仅“完全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况才可免除责任。商业风险(如原材料涨价、汇率波动)不构成不可抗力。
  • 招标文件存在瑕疵(如技术要求不合理):中标人应在投标前提出质疑,中标后反悔属于“自甘风险”,法院通常不支持。

案例对比: 若中标人因上游企业停产导致无法供货,且能提供政府停产文件等证据,法院可能酌情减轻责任,但很少完全免责。


三、实务建议:招标人与中标人如何规避风险?

对招标人(采购方/发包方)的建议:

  1. 招标文件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写明“放弃中标”的具体后果,包括没收保证金、赔偿重新招标费用、差价损失等,并约定计算方式;
  2. 保留原始报价记录:要求中标人提交报价明细表,作为后续索赔依据;
  3. 及时固定证据:一旦中标人表示放弃,立即发送书面催告函,保留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
  4. 重新招标后保留差价凭证:若二次招标价格更高,应及时与原中标人沟通,并保存二次招标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支付凭证等。

对中标人(投标方)的建议:

  1. 投标前充分评估履约能力:包括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技术条件等,切勿盲目低价投标;
  2. 确有困难时主动协商: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尝试变更合同条款(如调整价格、交货期),避免直接“弃标”造成更大损失;
  3. 慎用“不可抗力”抗辩:除非有政府强制停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4. 保留损失证据:若招标人的索赔金额过高,可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减(参照实际损失的30%)。

四、结语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违约责任、损失认定与诉讼举证问题。投标保证金不等于责任上限,招标人完全有权就超额损失继续索赔。而中标人也要明白,一纸放弃声明可能引来巨额赔偿和信用惩戒。无论处在哪一方,事前合同设计、事中证据保留、事后专业应对都至关重要。

如果您正在遭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策略。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相关争议焦点)

  1. 问:中标人放弃中标后,招标人可以直接没收投标保证金吗? 答: 可以,前提是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约定,且放弃行为无正当事由;保证金性质属于违约金,但若远超实际损失,中标人可请求法院调减。

  2. 问:招标人重新招标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 由违约的中标人承担,包括招标代理费、公告费、评审费等直接费用;但招标人须提供实际支出凭证。

  3. 问:中标人因原材料涨价放弃中标,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一般不属于,原材料涨价属于商业风险,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包含风险成本;除非有政府强行干预或行业普遍性停产等极端情况。

  4. 问:招标人能否要求中标人赔偿“项目延期导致的市场机会损失”? 答: 难度较大,需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及因果关系,且属于可预见的损失;实务中法院多支持“重新招标差价损失”而非抽象商誉损失。

  5. 问:中标人放弃中标后,是否会被纳入“黑名单”? 答: 若招标人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中标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弃标”,面临一定期限内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案件细节不同,结果可能差异。如需专业分析,请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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