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责任豁免边界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案件背景:监理费被拖欠,利息能否主张?
2012年4月,铁力市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博金监理”)与伊春森工翠*林业局有限公司(以下称“翠峦林业局”)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为“景盛新城小区7-10号楼”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174,205.10元(被告已付10万元),竣工后一次性拨付。2013年8月,双方又签订第二份监理合同,约定为“馨源小区4期”多栋楼提供监理,监理费825,843元,同样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拨付。
两项目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监理工作,但翠峦林业局长期拖欠监理费合计900,048.1元。博金监理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41,922.4元。
被告翠峦林业局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以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为由,拒绝承担利息。
二、法院判决:欠付监理费必须支付,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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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监理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监理费具有附随性,是施工单位履行监理义务后应得的利益,也是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应支付的对价。因此,被告不支付利息的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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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监理费900,048.1元及利息272,401.23元(分段计算),合计1,172,449.33元。
本案核心焦点: 监理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发包方可以无偿占用资金,法定孳息属于施工方应得的合法利益。
三、由本案引出的法律思考:当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责任如何豁免?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正常履约后拖欠报酬纠纷。但在实践中,监理服务可能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而中断,此时监理方是否仍要承担责任?责任豁免的边界在哪里?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情形包括:
- 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 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事件;
- 政府征收、征用、规划调整等行政命令;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封控)。
关键在于:事件发生的时间、范围、强度必须超出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且该事件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正常进行。
(二)不可抗力对监理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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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不可抗力发生期间,监理人员无法到岗、现场无法进入、审批流程停滞,监理义务可以暂停。但监理方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远程资料审查、调整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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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豁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服务中断,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豁免范围仅限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履行障碍,不包括:
- 监理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存在的违约行为(如已迟延提交报告);
- 监理方因自身过错导致不可抗力影响扩大的部分;
- 监理方未履行通知、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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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工程所在区域被划为长期禁建区),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后,监理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对应的报酬应被支付。
(三)监理责任豁免的边界——三个关键判断
| 情形 | 是否豁免 | 理由 | |------|----------|------| | 监理人员因疫情封控无法到场,导致现场施工未获必要监理而出现质量瑕疵 | 有限豁免 | 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但监理方若能提供远程指导、事后检查等替代方案而未提供,则需承担扩大的损失 | | 发包方要求监理在不可抗力期间继续到岗,监理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发包方因此另行聘请监理产生费用 | 豁免 | 监理方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要求的工作安排,但需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 | | 不可抗力结束后,监理方怠于恢复工作,造成工程进一步延误 | 不豁免 | 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监理方即恢复履约义务;拖延履行属于违约 | | 合同明确约定“无论什么原因,监理方必须派驻人员”,发包方据此索赔 | 可能不豁免 | 部分合同排除不可抗力条款,若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则监理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调整 |
(四)实务痛点:监理方如何保护自己?
从本案及大量同类纠纷看,监理单位最常陷入的“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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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条款:要么没有约定,要么笼统约定“一切不可抗力均免责”,缺乏具体操作流程。建议写明:不可抗力定义、通知期限、减损措施、费用分担(如停工期间监理费的计算)、解除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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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固定证据:不可抗力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函件、邮件、公证等方式固定事件证据(如政府禁令、气象报告、封控通知),并同步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事后难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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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承担责任:有些监理方为维系客户关系,在不可抗力期间仍违规派人冒险作业,一旦发生事故,责任难以豁免。记住:安全第一,合法合规拒绝不安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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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利息等法定权利:就像本案中被告主张“合同没约定利息就不给”,法院明确否定了该观点。监理方在遭遇拖欠时,应积极主张法定孳息,避免资金占用损失。
四、律师特别提示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三十余年的专业律师,我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就监理服务中断与不可抗力责任问题,总结以下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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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设计:在监理合同中单设“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界定范围、通知程序、费用承担、修复义务。可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但需结合项目特点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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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理: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方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每日或每周报告影响情况。同时保留好所有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现场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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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不可抗力期间,监理方仍产生的人员基本工资、办公租赁费等固定成本,可以主张由发包方适当分担。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按公平原则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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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若发包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监理费,需重点区分:拒绝支付的是不可抗力发生前的服务费(应全额支持),还是发生期间的服务费(可协商或按比例分担)。利息主张应参照本案思路,尽管合同未约定,法定孳息仍受保护。
五、结语
本案的判决再次印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是法院裁判的重要基点。即便合同未约定利息,恶意拖欠监理费也要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同样,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合理界定责任边界,既不能无限扩大监理方的免责范围,也不能让其承担超越合同预期的风险。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西安为核心覆盖全国,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句话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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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理合同没约定逾期利息,发包方就可以不付利息吗?
答:不行。欠付监理费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未约定,法院也会按同期贷款利率或LPR支持利息。 -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是否完全免责?
答:不完全。仅对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履约障碍免责;若监理方未尽通知、减损义务,或不可抗力结束后怠于复工,仍要承担责任。 -
问:发包方强行要求监理在不可抗力期间冒险作业,监理方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监理方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指令,且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工程延误责任。 -
问: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是否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
答:可以主张部分(如固定成本),但司法实践中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损失酌情支持,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
问:本案中原告主张年利率6%为什么没被支持?
答:因为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法院依法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PR,两者通常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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