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救助合同纠纷视角下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争议解析

邹拥军律师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一、引言: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的界定难题
在海商法实践中,共同海损制度旨在平衡船货双方在海上共同危险中做出的牺牲与付出的费用。然而,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的界定始终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哪些损失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必须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挂钩?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固定费率能否被承认为共同海损费用?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船东、货主以及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本文通过一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件,以案说法,深入剖析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认定的法律逻辑,并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控要点。
二、案件回顾:雇佣救助合同下的报酬之争
基本事实: 2011年8月,希腊籍油轮“某某”轮在琼州海峡北水道附近搁浅,载有54580吨卡宾达原油,船舶及货物处于危险状态。某投资公司授权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某救助局进行救助。双方通过邮件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均按拖轮每马力小时3.2元支付报酬,并约定潜水队作业费、调遣费等固定费率。某救助局先后派出多艘拖轮及潜水队员参与施救,最终船舶乘潮成功脱浅。
争议焦点:
- 该救助合同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
- 双方约定的固定费率是否应受《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的报酬评定因素调整?
- 救助报酬应按船舶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38.85%)支付,还是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
法院裁判:
-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依《海商法》调整部分费率,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659万余元。
- 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按船舶获救价值比例支付256万余元。
-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明确指出本案合同为雇佣救助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现《民法典》),当事人约定费率应予尊重,不得以《海商法》第180条调整。
三、律师解析: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的认定要点
(一)雇佣救助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地牺牲船上的财产(如抛弃货物、搁浅造成的损坏等);共同海损费用则包括救助报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等。本案中的救助报酬属于典型的救助费用,但能否列入共同海损,关键看该费用是否满足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 共同危险:船舶搁浅对船货构成共同危险,满足前提。
- 为共同安全而有意图且合理:双方约定的救助行为(拖轮守护、潜水探摸)是为了使船舶脱浅,属于为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 费用性质:雇佣救助合同下的报酬虽与救助效果无关,但只要该费用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产生,且金额合理,理论上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实务痛点: 货方常抗辩称,雇佣救助合同中“无论成功与否均需付费”的约定可能使费用偏离“合理”标准,导致货方需分摊不合理的救助费用。本案中,再审法院以合同自由原则肯定了固定费率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该费用当然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货主可依据《海商法》第197条,主张救助费用应“以救助行为是否有效果为前提”来限制共同海损的范围。
(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对共同海损费用的影响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但救助费用的列入需结合《海商法》第185条的精神。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基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成立的救助合同,其报酬才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因为该类报酬直接反映“效果”价值,便于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而雇佣救助合同下的报酬,因其与救助效果无关,可能被视为“待命费”“守护费”,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存在争议。
本案启示: 法院并未将救助费用争议延伸至共同海损领域,但二审法院曾试图按船货获救价值比例判令船东仅承担部分报酬,正是暗合了共同海损分摊的逻辑。但再审法院明确:雇佣救助合同独立于共同海损制度,合同约定应优先适用。这意味着,若船东与救助人签订了雇佣救助合同,即便该费用未列入共同海损或货方拒绝分摊,船东仍需按约全额支付。船东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无法向货方分摊的风险。
(三)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的举证及比例计算
共同海损制度中,牺牲与费用的范围认定核心在于:
- 牺牲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如为了搁浅船舶脱浅而雇用的拖轮马力是否过大、守护时间是否过长,均可能成为货方质疑的焦点。
- 费用明细的证据固定:本案中,某救助局能够提供每艘拖轮的功率、工作时间、潜水队作业时间等详细记录,是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基础。若当事人未能及时固定类似证据,可能导致费用无法被列入共同海损。
- 分摊比例的确定:船货获救价值的比例是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本案中,船舶获救价值3053万美元,货物获救价值4805万美元,船舶占比38.85%。若该笔救助费用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货方本应分摊61.15%。但因合同未做此约定,法院未支持比例判项。
痛点关键词: “固定费率 vs 合理费用”、“共同危险行为”、“与效果挂钩”、“举证责任”、“分摊比例”、“合同自由 vs 海商法强制”。
四、法律适用与规则梳理
| 法律依据 | 具体内容 | 对共同海损范围的影响 | |---------|---------|-------------------| | 《海商法》第193条 | 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列入共同海损 | 救助费用是否属于“特殊费用”需结合效果原则 | | 《海商法》第179条 | 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但允许另行约定 | 雇佣救助合同不被排除,但费用性质需单独认定 | | 《海商法》第180条 | 报酬评定因素(如获救价值、危险程度、技能等) | 法院可以调整“无效果无报酬”合同下的报酬,但雇佣救助合同不适用 | | 《民法典》第577条(原《合同法》第107条) | 违约责任 | 固定费率合同应严格履行,不因共同海损分摊而减免 | | 《北京理算规则》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 对救助费用是否列为共同海损有具体规则(规则六等),需约定或参考 |
五、律师建议:如何防范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争议
- 合同条款精细设计:在救助或服务合同中明确费用性质,是否为共同海损费用,以及是否适用分摊原则。若希望费用列入共同海损,建议在合同中援引《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约定理算机构。
- 证据链条的全程固定:保留拖轮功率证书、航行日志、通讯记录、费用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共同海损理算时的合理性审查。
- 及时通知和声明:事故发生后,船东应立即发布共同海损声明,并指定理算人,避免货方事后否认。
- 重视货方利益平衡:雇佣救助合同虽便于船东快速获得服务,但货方可能以“费用不合理”为由拒绝分摊。建议船东在签订高价费率合同前,评估货方后续分摊的可能性,必要时引入保险覆盖。
-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考虑: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选择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或国内法,本案中最高法院明确雇佣救助合同不适用救助公约,但可适用合同法。选择法律时应考虑对共同海损认定的影响。
六、结语
本案从海难救助合同的定性出发,深入揭示了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认定的核心矛盾——合同自由与海商法特殊规则的冲突。当事人往往在紧急情况下快速达成救助协议,却忽视了费用后续能否通过共同海损分摊的隐患。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唯有在事前充分了解法律边界,方能在风浪中稳住航向。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什么是共同海损牺牲?
A:共同海损牺牲是指为了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地抛弃的财产或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例如抛弃货物、搁浅造成的船底损坏等。
Q2:雇佣救助合同的救助报酬能否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A:不一定。雇佣救助报酬若为共同安全而付出且合理,可列入共同海损,但实践中常因“与效果无关”而受到货方质疑,法院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
Q3:共同海损费用范围争议中,船东最被动的情形是什么?
A:船东与救助人约定过高固定费率后,货方以“不合理”为由拒绝分摊,船东需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可能面临保险人拒赔。
Q4:如何避免救助费用被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
A:在救助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费用为共同海损费用,适用相关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保留详细作业记录以证明合理性。
更多推荐文章

北京救助合同纠纷视角下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争议解析

北京共同海损牺牲与费用范围争议下近因原则的保险适用

北京重复保险分摊案中共同海损担保形式有效性争议解析

北京共同海损担保形式有效性与怠于请求认定实务解析

北京无单放货案法律逻辑对共同海损要件认定的启示

北京多式联运免责认定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的启示

北京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标准分歧实务解析

2026北京海事海商律所测评与选所避坑指南

北京船舶碰撞案中共同海损分摊义务主体界定要点解析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