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24

泉州监理范围约定不明致费用结算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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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是保障工程质量与进度的重要环节。然而,当监理范围约定模糊、合同变更频繁时,费用结算极易成为纠纷导火索。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剖析监理范围约定不明引发的费用争议,帮助行业从业者厘清风险、规避雷区。

一、案情简介:监理范围之争

本案涉及福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公司”)与龙岩市某公安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局”)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002年,双方签订首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对“110”指挥中心大楼进行监理,监理工期547天,酬金按工程实际总造价的2.36%计算。此后,因工程投资增加,双方于2004年签订第二份合同,将监理酬金调整为2.31%,并明确新工期。工程于2006年竣工,实际工期1444天,远超原定工期。

建*公司主张:工程实际总造价1948.66万元(含消防、二次装修等),应按两份合同分别计算酬金,并索要超期附加工作酬金,合计要求支付44.39万元。某公安局则抗辩: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的补充,应统一按2.31%计算,且超期属于正常监理范围,无需支付附加酬金,并反诉返还多付的31.62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两份合同具有延续性,后合同覆盖前合同内容;附加工作时间仅计算合同间隔期(218天),最终判决建*公司返还某公安局多支付的20.38万元酬金。

二、争议焦点:三处“约定不明”引爆纠纷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监理范围的界定、酬金计算方式以及附加工作的认定。从当事人诉求与法院认定中,可提炼出以下三大痛点:

痛点1: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是否仍独立有效?

  • 细节关键词:合同延续性、覆盖范围、造价计算基数
  • 纠纷原因:建*公司主张两份合同各自独立,试图按较高费率(2.36%)计算首份合同范围内的酬金,再按第二份合同费率(2.31%)计算新增工程量。但法院认定,后合同系对前合同的“延续和扩充”,新增工程量已纳入后合同范围,不应重复计算。
  • 当事人易忽视点:合同变更时未明确原合同是否终止、新合同是否覆盖旧范围,导致计价基数争议。

痛点2:附加工作酬金认定困难,工期延长是否等同于附加工作?

  • 细节关键词:附加工作、超期时间、书面协议
  • 纠纷原因:建*公司认为实际工期1401天(远超合同工期547天+679天),超出的天数均属附加工作时间。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附加工作需为“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而非单纯的时间延长。本案中,工期延长系因工程量增加,而监理费已按浮动费率调整,故仅间隔期(2004年5月18日至11月18日)视为附加工作时间。
  • 痛点提示:未就超期监理签订补充协议,导致额外付出无法计酬。

痛点3:实际造价争议,消防、二次装修是否计入监理费基数?

  • 细节关键词:财政审核、造价包含范围、清单争议
  • 纠纷原因:建公司主张工程总造价1948.66万元(含消防工程83.49万元、二次装修56.82万元),某公安局仅认可核心工程造价1808.35万元。法院最终采纳了包含消防和装修的总造价,但未支持建公司按更高费率计算的主张。
  • 实务风险:监理范围未明确是否涵盖分包工程(如消防、装修),导致造价基数争议。

三、法院认定:如何“拨开迷雾”?

法院基于以下逻辑做出判决:

  1. 合同关系认定:后合同是对前合同的延续,合同间隔期(2004年5月18日至11月18日)建*公司实际提供监理,属于“超期附加工作时间”。
  2. 酬金计算:正常监理酬金按总造价×2.31%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按(总酬金÷总合同工期)×附加天数计算。总工期合并计算为547天+679天=1226天。
  3. 最终结果:应付酬金= 19,486,641.71元×2.31% + (19,486,641.71元×2.31% ÷1226天)×218天 = 530,182.88元。某公安局已付733,940元,多付203,757.12元。

四、律师解读:监理人必知的三大“防坑”策略

本案揭示了监理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约定不明”陷阱。结合康志祥律师的实务经验(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以下三点至关重要:

策略1:合同变更时,务必明确“新替旧”范围

  • 细节关键词:合同变更协议、费率锁定、覆盖范围说明
  • 操作建议:签订第二份合同前,需注明“本合同系对原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原合同同时废止”或“本合同涵盖原合同所有内容,报酬支付统一按新标准执行”。避免事后主张原合同独立计价。

策略2:附加工作必须书面确认,口头约定不作数

  • 细节关键词:附加工作确认单、签证单、书面协议
  • 操作建议:对于工期延长、额外工作量,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署《附加工作确认函》或《补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期限及酬金计算方式。切勿仅凭“继续干”的默契主张酬金。

策略3:监理范围条款要“穷尽列举”,避免模糊

  • 细节关键词:施工图范围、分包工程、甲指分包
  • 操作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监理范围是否包含消防、装修、弱电等专项工程,并约定造价计算基数是以“财政审核价”还是“实际结算价”为准。同时,保留所有分包合同及结算资料,以备争议。

五、一句话问答

Q1:监理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约定的酬金费率还能用吗? A1:若新合同明确覆盖原合同内容(如本案),通常按新费率执行;若新合同仅针对新增工程,则原合同范围仍按旧费率。建议在变更协议中明确区分。

Q2:工期超期是否必然产生附加工作酬金? A2:不一定。附加工作需双方书面确认增加的工作内容,单纯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延长,若合同费率已相应调整,可能不另计酬金。

Q3:建设单位已经多付了监理费,能否要求返还? A3:可以。若按合同实际应付酬金低,建设单位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多付部分,本案即为例。

Q4:监理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A4: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实际总造价”是否包含分包工程,需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范围等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在合同中写明“以财政审核价为准”或“以承包人结算价为准”。


本文作者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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