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4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监理费减免的认定要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周期长、涉及因素复杂,一旦遭遇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疫情、政策变化等),监理服务可能被迫中断或延期。此时,监理单位已投入人力和管理成本,能否主张全额监理费?发包方能否以服务暂停为由要求减免费用?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案例,为您深度剖析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实务痛点。

一、案情速览:监理服务超期,费用争议引发诉讼

本案中,黑龙江百*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与**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签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服务期限为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实际履行中,监理服务超出原定期限,百佳公司主张水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和生活用房,且因非监理方原因导致服务期限延长,要求支付超期产生的监理服务酬金及相关费用。水务公司认为超期系不可抗力(如工程停工、设计变更等)所致,拒绝额外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后,百佳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2020黑01民终6182号)认为:合同通用条款明确约定“提供监理人员的现场工作和生活条件”,但专用条款未细化;水务公司未提供上述条件;服务超期原因未查明,且百*佳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对相关费用进行司法审计。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称已作处理)

二、深度解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费用承担三大核心问题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一刀切”

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通常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但并非所有服务中断都必然构成不可抗力,需重点把握以下痛点:

  • “不可预见”的边界:若工程所在地天气有惯例性汛期或常规停工周期,发包方或监理方应有合理预期,此类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
  • “不能克服”的举证难度: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提供气象报告、政府通知、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
  • “因果关系”的切断风险:若服务中断的同时存在发包方原因(如未提供图纸、未按时付款)、第三方原因或监理方自身管理失误,则不可抗力可能被部分排除。

(二)监理费应否减免?关键看合同约定与过错归责

依据《民法典》第590条及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监理服务不同于普通货物买卖,其“人天投入”具有持续性,即使现场停工,监理人仍需进行资料整理、方案论证、复工准备等“善后或收尾”工作。因此,费用减免需区分以下情形

  1. 完全中断且无后续工作:如工程因不可抗力彻底废弃,监理人可主张已发生费用(如人员遣散费、设备退场费),但不得要求剩余服务期酬金。
  2. 暂时中断后恢复:若中断期间监理人无需投入人力和管理,发包方可主张减免该期间监理费;若监理人仍需进行必要工作(如编制停工报告、监测现场安全),则应按实际工作量计费。
  3. 中断导致服务期限延长: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监理服务相应延长,监理人有权主张附加服务酬金,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超期费用已包含在原价内。

本案中,百佳公司主张超期费用,法院支持其申请司法审计,正是基于**“服务期限延长非监理人原因”**这一核心事实。若水务公司能证明部分超期系不可抗力且双方合同已排除超期补偿,则结果可能不同。

(三)发包方应对“费用减免”的三大痛点

作为发包方(如建设单位),面对监理方索要超期费用时,如何合法主张监管费减免?以下细节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 合同专用条款必须明确:通用条款往往留白,如“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附加服务酬金标准”等均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若未约定,法院极有可能支持监理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索赔。
  •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倒置风险:发包方主张费用减免,需证明中断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且监理方无过错。实务中,发包方常因缺少《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告》《不可抗力确认单》等书面文件而败诉。
  • “人天投入”的审计争议:监理方常提交人员考勤、现场照片、费用凭证等,发包方若无法提供反证(如证明监理人员当时不在岗),司法审计很可能采信监理方数据。

三、案例启示:规避监理费纠纷的四项实操建议

无论您是监理单位还是发包方,都需从本案中吸取教训:

  1. 合同签订时细化“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列举不可抗力范围(如地震、洪水、疫情封控、政策停工等),约定中断期间监理费的减免比例(如:因不可抗力停工超过30天的,监理费按原价的50%计算;超过60天的,按30%计算)。
  2. 建立全过程书面记录:发生中断事件后,双方应共同签署《临时停工确认书》《服务期限顺延协议》等,固定中断原因、起止时间、已发生的费用。避免事后“扯皮”。
  3. 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若双方对费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监理方应主动申请造价鉴定或审计鉴定。本案中法院发回重审要求审计,正是基于这一程序权利。
  4. 关注“附加服务”的触发条件: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超期、设计变更、额外指令等,均可能构成附加服务。监理方应在发生时就书面报请确认,发包方也需及时复核,避免被动追认。

四、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1: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一定全免吗?
答:不一定。若中断期间监理人未实际提供现场服务,可减免该期间费用;若仍需进行善后管理或准备复工,则应按实际工作量计费。

问2:发包方能否以“疫情封控”为由拒付超期监理费?
答:需看疫情是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若疫情仅造成工期顺延且监理人持续投入,则发包方应支付附加服务酬金,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超期不计费。

问3:监理服务超期时,监理方最有力的维权证据是什么?
答:一是《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证明人员到岗;二是《工程延期报告》证明非监理方原因导致超期;三是费用凭证(工资单、差旅票据等)证明实际支出。

问4:合同中未约定超期费用计算标准,法院如何处理?
答:法院通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当地监理行业市场价或“人天成本”审计合理费用。建议双方提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单价(如每名监理工程师日工资标准)。


本文由许建树律师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及实务案例撰写,旨在提供法律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