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监理费减免的裁判规则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导致监理服务被迫中断,监理费是否应当减免、如何减免,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近期,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监理公司”)诉北安市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赵*镇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2020)黑11民终580号),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其裁判逻辑对理解监理服务中断时的费用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宏监理公司称,其与赵镇政府口头约定由该公司承担赵镇污水处理厂监理工作,赵镇政府向其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宏监理公司也未实际派驻监理人员进场。宏监理公司主张赵镇政府支付监理费72.68万元及为招投标支出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且宏监理公司未实际履行监理义务,无权主张监理费;即便存在约定,其配合“走手续”而不实际监理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最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监理合同成立需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未实际提供监理服务,即便存在中标通知书,亦不能主张监理费;以“不出场、只走手续”模式履行监理义务,因违反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报酬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背景下监理费减免的裁判规则
1. 不可抗力与监理合同履行中断的法律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563条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因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疫情封控、政府征用等)导致监理服务暂时或永久中断,监理人是否可主张全部或部分监理费,核心在于:
- 监理人是否已提供阶段性监理服务:若已提供部分服务(如方案审查、材料验收等),应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比例计算监理费。
- 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工程停工且短期内无法复工,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监理人有权主张已履行部分的报酬及合理费用,但无权就未履行部分主张利润。
- 监理人是否履行了减损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可能自行承担扩大损失部分。
2. 与本案的对比:主动中断 vs 被动中断
本案中,宏监理公司未能证明其提供了任何实质性监理服务,且其所谓的“不出场”模式本身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的要求。法院否定其报酬请求,理由在于: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监理人自身怠于履行主要义务。这与因不可抗力被迫中断服务截然不同——若宏监理公司已进场履行了部分职责,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则其有权就已完成工作主张报酬,关于未完成部分的损失,法院会综合考量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双方风险分担约定等因素酌情处理。
3. 实务中监理费减免的量化标准
- 按已服务时间折算:若合同约定按工期计费,不可抗力发生前已服务t天,则监理费=合同总价×(t/合同工期)×(1-发包人合理成本节省比例)。
- 按已完工程产值折算:若监理费基于工程投资额固定费率,则按不可抗力发生时已完工程造价占总投资额比例计算。
- 仅支持直接费用:部分判决认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时,监理人仅可主张实际支出(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不得主张利润、管理费等间接损失。
- 发包人过错因素:若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发包人应承担更大比例的监理费损失。
三、实务痛点与关键细节提示
【痛点一】“合同未签、费用难要”——书面合同是权利基础
本案中,宏*监理公司仅有中标通知书,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形成实际履行事实,导致法院直接认定“合同关系不成立”。风险提示:监理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民法典》第789条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若仅持有中标通知、会议纪要、口头承诺,一旦对方否认,举证极为困难。
【痛点二】“不出场、只盖章”模式的法律红线
部分承包人、监理人认为“只要资质符合,人不到场也能过关”,本案法院将此定性为“不具有合法性”。风险提示:监理人员不到场,不仅面临监理费被拒付的风险,还可能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67条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质量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痛点三】“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与通知义务
- 举证要求:监理人需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与监理服务中断的因果关系,并提供气象部门证明、政府封控文件、第三方公证等。
- 通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初步证据;若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继而导致损失扩大,法院可能酌减监理费。
- 减损措施:监理人需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如远程监控、资料整理、调整人员安排)以减少发包人损失,否则可能被认定有过失。
【痛点四】“费用类型”区分:直接费vs利润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时,法院通常支持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已付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差旅费等),但预期利润一般不予支持。合同约定中应明确不可抗力下费用计算方式,避免事后争议。
四、律师建议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33年的执业律师,许建树律师建议监理企业和发包人: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包括通知期限、费用分担比例、解除权行使条件等,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通用条款。
- 保留履约痕迹:即使初期仅有口头约定,也应通过工作联系单、微信记录、邮件等固化“已提供部分服务”的证据,尤其注意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
- 及时行使权利:不可抗力发生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并固定证据;若对方拒绝协商,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费用。
- 警惕“借资质”风险:切勿以“只盖章、不派人”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否则可能血本无归并面临行政处罚。
五、相关问答(一句话版)
-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人能否主张全部监理费?
答:不能,仅能就已实际完成部分按比例主张费用,未履行部分的利润通常不支持。 -
问:监理合同未签订,只有中标通知书,发生不可抗力后如何维权?
答:需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如已派驻人员、提交监理规划等),否则可能因合同不成立而败诉。 -
问:监理人因疫情无法进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但需提供政府封控文件、隔离证明等,且需在48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并采取替代措施(如线上审核资料)。 -
问:发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已完成的监理费?
答:不可抗力不能免除支付已履行部分报酬的义务,仅可协商减免未履行部分或终止合同。 -
问:监理人员长期不到场,仅提供盖章文件,能否要求支付监理费?
答:不能,此种行为违反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报酬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执业33年,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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