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2026-06-25

天津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的实务解析与应对策略1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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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在商事交易尤其是建设工程、大宗物资采购领域,招投标是常见方式。但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合同是否立即成立?一方反悔,另一方如何维权?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合同成立说”与“预约合同说”的激烈交锋。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剖析这一争议对当事人的核心影响。

案例索引:从撤回起诉看合同实质

案件名称:天津佰亿铝业有限公司与许某、孙连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2民终6405号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天津佰亿铝业有限公司(下称“佰亿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许某、孙连民等五人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货款及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后,许某等五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佰亿公司突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许某等五人表示同意。天津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佰亿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案件焦点:合同是否成立?

虽然本案未直接讨论中标通知书,但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原点正是合同成立时间。假设本案交易通过招投标进行(实务中常见):

  • 若法院认定中标通知书送达时合同已成立,则一方反悔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包括履行利益损失);
  • 若认定中标通知书仅为预约合同(如《招标投标法》实施前部分观点),则反悔方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本案当事人选择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往往意味着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或一方意识到胜诉风险。这恰恰说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当事人诉讼策略与风险负担

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两大派系

观点一:合同成立说(主流司法立场)

  •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核心逻辑: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送达时即形成本约合同
  • 实务痛点
    • 中标后一方无故弃标,另一方可直接请求继续履行(如强制签订书面合同)或赔偿履行利益(预期利润)。
    • 若招标人拒签合同,中标人有权主张差价损失(中标价与市价差额)、人工机械等实际损失

观点二:预约合同说(少数派观点)

  • 法律依据:部分学者认为《招标投标法》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才标志着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仅为签订本约的预约
  • 实务痛点
    • 反悔方仅需赔偿信赖利益(如投标费用、洽谈差旅费),远低于履行利益。
    • 中标人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只能通过缔约过失之诉维权,损失举证难度大。

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 要素 | 合同成立说 | 预约合同说 | |------|------------|------------| | 中标通知书效力 | 承诺生效 | 预约合意 | | 书面合同签订 | 非成立要件,仅为确认 | 成立要件 | | 违约责任范围 | 履行利益(含利润) | 信赖利益(不含利润) | | 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再230号 | 部分地区基层法院案例 |

本案判决的启示:程序选择背后的实体风险

本案中,佰亿公司在一审胜诉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承担诉讼费用,推测原因可能是:

  1. 证据瑕疵:无法证明中标通知书已有效送达,或书面合同尚未补签;
  2. 对方反诉风险:若坚持诉讼,法院可能认定预约合同,导致自身反被主张损失;
  3. 商业和解:通过撤回起诉换取被告方放弃上诉,避免二审改判风险。

痛点细节关键词

  • 履约保证金:若招标人未退还保证金,中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主张占用利息。
  • 中标通知书送达:采用EMS寄送并保留回执,或电子招投标平台确认,否则易引发成立时间争议。
  • “实质性内容”偏离:若中标后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降低价款或缩短工期,可能被视为对中标结果的重大修改,视为新要约。

当事人如何应对中标通知书效力争议?

  1. 事前防范:在招标文件或投标函中明确约定“中标通知书送达本合同成立”,并以条款强化书面合同仅作补充。
  2. 证据固化:保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送达凭证、来往函件、会议纪要,尤其注意盖章与签收记录
  3. 诉讼策略
    • 若主张合同成立,需证明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书面合同“核心条款”一致(参照《民法典》第490条);
    • 若主张预约合同,需举证双方明确“待签正式合同”的约定(如招标文件载明“本合同在签订正式协议后生效”)。
  4. 损失测算
    • 履行利益:中标价-市价+已投入成本;
    • 信赖利益:投标保证金、报名费、标书制作费、差旅费。

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

Q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反悔不签合同,中标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吗?
A:可以。主流司法认为中标通知书送达即成立本约合同,招标人反悔构成违约,中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预期利润。

Q2:中标后双方签了书面合同但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为准(《招标投标法》第46条)。若书面合同降低价款或缩短工期,可能被视为无效变更或新要约,存在被推翻风险。

Q3:没收到纸质中标通知书,只在电子招投标平台看到结果,合同成立吗?
A:成立。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电子中标通知书经平台发出即视为送达,与纸质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议保存平台截图及系统时间记录。

Q4:招标人要求签合同前先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不交,招标人有权没收中标保证金吗?
A:有权。若招标文件已明确履约保证金为签订合同的前置条件,中标人逾期未交,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没收投标保证金。

Q5:投标时已报价成本1元,中标后发现实际成本2元,可以拒绝签合同吗?
A:不可以。低价中标是商业风险,除非中标价低于成本价且构成《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但司法实践中极难证明。拒绝签合同将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做隐私处理。案件仅反映特定时期司法观点,具体诉讼策略请咨询专业律师。)


董志远律师简介: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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