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方式及预防/2026-06-25

南京债权转股权欺诈认定的审判路径与实务启示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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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股权纠纷中,债权转股协议是否因欺诈可撤销,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真实判例为蓝本,深入解析法院审查欺诈认定的核心逻辑与具体方法,为类似情形提供可操作的参考。

一、案情概要

2016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及原股东C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A公司出资1440万元取得B公司36%股权,但仅实际支付300万元后转为借款,并陆续出借700万元。2018年12月,双方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将A公司对B公司500万元债权作价转为B公司33.33%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后A公司委托审计发现B公司2017年亏损253.8万元、2018年仅盈利15.7万元,且财务账目混乱,遂以受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

二、争议焦点:债权转股权是否存在欺诈的法定可撤销情形

本案核心在于《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否因B公司欺诈而违背A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从以下步骤展开审查:

第一步:审查交易历史,判断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对方状况。 二审判决指出:“A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起就有意入股B公司……直至2018年12月12日A公司再次与B公司进行协商……由此可见,第一,A公司在历经两年期间后,依然选择向B公司投资入股,表明其系经过慎重考量后再次做出了向B公司投资入股的决定,并非是其一时兴起盲目而为的”。法院认为,从增资扩股到借款再至债转股,前后历时两年多,A公司已对B公司经营状况有较多了解,不存在因缺乏信息而被欺诈的基础。

第二步: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协商,协议是否体现双方真实意思。 判决原文:“双方达成合意后,B公司也已按约完成了公司增资扩股以及变更股东登记等合同义务,A公司股权性投资目的也已获得实现,则签订该《债权转股权协议》系其自主自愿行为,无法反映系由于B公司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法院强调,协议经反复磋商并实际履行,是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第三步:审查欺诈主张是否有证据支撑。 A公司称B公司虚假承诺、夸大经营业绩,但法院认定:“A公司对于其以上诉称理由并未举证证实,既未证实B公司对其做了何种欺诈性承诺以及承诺的具体内容,也未证实B公司故意告知了其哪些虚假的经营业绩和实际财务状况等情况。”其提供的销售方案等证据“仅能反映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对外的经营行为,无法由此得出对其构成了欺诈”。

第四步:审查债权人作为商事主体的风险评估义务。 判决明确:“即使B公司对公司后期发展和前景存在规划目标和美好希冀,但A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对每一项商业决策也应当有起码的市场预测和风险评估能力,也应当是在充分考虑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而非仅仅因为对方的言辞宣传就能信以为真或轻易受骗签约。”即法院将商业风险判断责任划归投资者自身。

三、实务启示:如何避免债转股中的欺诈风险

  1. 在签约前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审计、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并保留书面记录。本案中A公司事后审计发现的问题,本应在签约前通过尽职调查揭示。
  2. 将对方的承诺写入协议:若B公司曾承诺特定经营目标或未来收益,应作为合同条款或附件,否则法院难以认定构成欺诈。
  3. 保留协商过程中的沟通证据:包括邮件、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存在虚假陈述。
  4. 关注股东会决议的合规性:债转股涉及增资,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虽本案法院认定股东事后认可即可,但事前决议更稳妥。
  5. 警惕“因果倒置”风险:成为股东后发现公司经营不佳,不能以此倒推签约时存在欺诈,须证明欺诈行为与签约决定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投资者在考虑债转股时,应主动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并独立进行风险评估。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重大亏损或虚假承诺的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否则,事后仅凭审计报告反映的经营困难,将难以推翻已履行的协议。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新01民终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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