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6

淮北代建人拖欠工程款:施工方违约责任维权路径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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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代建人(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是施工方面临的最常见痛点。不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更可能引发连锁债务危机。本文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5)皖0603民初8120号判决为蓝本,深度剖析代建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质保金处理规则及维权策略,帮助施工方精准把握法律要点。

一、案件核心事实:四份合同背后的履约困局

亿公司(施工方)与宝公司(代建人)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曼哈顿国际酒店充电桩工程、电信小区充电站工程、华松兰墅颐景充电站工程、相山区仁和区域与伯瑞特酒店充电站工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经第三方审核总造价为3,064,660.10元,宝*公司仅支付2,192,746.78元,尚欠871,913.32元,其中包括进度款812,914.71元、质保金58,998.62元。

宝*公司抗辩理由:

  • 两份合同质保期未满,质保金不应支付;
  • 公司资金困难、股权整合中,暂无法一次性付款。

二、法院判决要点:代建人违约责任的三大核心认定

(一)资金困难不是“免责金牌”

宝*公司以“资金困难、股权整合”为由抗辩,法院未予采纳。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资金困难属于商业经营风险,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代建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即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实务痛点提示:施工方在签约前应重点关注代建人的资信状况、融资能力,必要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母公司担保)。若代建人已出现支付困难迹象,应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证据,并考虑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质保金返还:区分“已到期”与“未到期”

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审定总价的3%,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法院精准区分:

| 工程名称 | 竣工验收日 | 质保期届满日 | 质保金处理 | |----------|------------|--------------|------------| | 曼哈顿国际酒店充电桩工程 | 2023.3.30 | 2025.3.30 | 已到期,应支付 | | 电信小区充电站工程 | 2023.6.24 | 2025.6.24 | 已到期,应支付 | | 华松兰墅颐景充电站工程 | 2023.12.23 | 2025.12.23 | 未到期,暂扣40,896.32元 | | 仁和区域与伯瑞特酒店充电站工程 | 2024.5.5 | 2026.5.5 | 未到期,暂扣18,102.29元 |

争议焦点:施工方能否将未到期质保金一并主张?法院明确:未到期质保金不能在本诉讼中直接要求支付,应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但施工方可在诉讼中确认质保金的金额及到期时间,避免后续重复诉讼。

实务痛点提示:施工方需保存好竣工验收报告质保期起算时间的证据。合同应明确约定质保金“期满后5日内支付”,避免“无息”条款导致资金占用损失。若代建人恶意拖延验收或否认验收合格时间,施工方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质保期起算点。

(三)进度款欠付:可主张全额支付及维权成本

法院认定宝*公司尚欠工程款812,914.71元(不含未到期质保金),并判决支付。同时,施工方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的保全费4,920元,属于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维权成本(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如合同无明确约定,实践中法院会酌情支持部分合理费用。

实务痛点提示:施工方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本案中施工方未主张逾期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属于损失主张的缺漏。提示: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即便合同未约定,也可主张。 建议施工方在起诉时明确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标准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逾期利率

三、代建人违约维权的“四步走”策略

第一步:证据固定——把基础打牢

  • 合同文件:全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单;
  • 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书监理单位确认函
  • 结算文件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需代建人签字盖章);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
  • 催款记录:催款函、律师函、微信/邮件催收记录(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痛点提示:代建人拖延结算时,施工方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本案中,第三方审核报告经双方签字盖章,法院直接采信。若代建人不配合盖章,施工方可利用**“视为认可”条款**(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认可)。

第二步:财产保全——锁定执行目标

本案中,施工方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宝*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有效防范资产转移。保全费率:以保全金额为基数,费率约0.5%-1%,本案保全费4,920元。建议:对代建人存在“转移资产”、“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迹象的,务必申请保全。 保全物可以是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等。

法律要点:申请保全需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保函、保全担保书、现金等),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若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需赔偿。但建设工程案件中,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胜诉率高,风险可控。

第三步:诉讼请求设计——争取最大利益

除工程款本金外,可主张:

  1. 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日起按LPR计算(可主张至实际付清日);
  2. 维权费用: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合同有约定或法院酌情);
  3. 质保金:区分已到期和未到期,已到期部分一并主张,未到期部分请求确认金额和到期时间;
  4. 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需在18个月内(自应付工程款日起算)向法院明确主张。

第四步:应对代建人“资金困难”抗辩

代建人常以“资金困难、经营亏损、政府拨款未到位”等理由拖延。法院的立场是:商业风险由违约方自担,不能转嫁。施工方可要求代建人提供财务报表、融资计划以证明困难程度,但资金困难本身不影响违约责任认定。应对技巧:申请财产保全并查封资产,倒逼代建人主动和解或履行。

四、该篇相关一句话问答

  1. 问:代建人能否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不能。资金困难属于商业经营风险,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欠款及违约责任。

  2. 问:未到期的质保金能在起诉时一并主张吗? 答:不能。质保金返还需以质保期满为前提,但对已到期部分可一体主张,未到期部分只能待满期后另行诉讼。

  3. 问:施工方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有必要吗? 答:非常必要。保全可查封代建人资产,防止转移财产,同时增加谈判筹码,推动和解或快速执行。

  4. 问: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LPR计算。

  5. 问:多个工程是否必须分别起诉? 答:不必须。只要代建人同一,多份合同的工程款可在一个诉讼中合并主张,法院会分别核算付款义务和质保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诉促谈、以保促执”是最高效的维权策略。施工方应果断采取法律行动,避免被动等待导致债权“烂尾”。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王峰律师提醒:每一个案件的胜诉背后,都是扎实的证据链+精准的法律程序+果断的财产保全的合力。淮北及皖北地区的施工企业如遇类似纠纷,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让专业人做专业事。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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