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6-27

襄阳从“终本”争议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边界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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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强制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债权人最不愿面对的结果之一,但却是法院在“穷尽措施”后的法定结案方式。核心价值在于:帮助债权人理解终本制度的内在逻辑,识别自身权益救济的突破口,避免“被终本”后手足无措。本文以(2025)鄂0606执326号案为样本,深度剖析终本程序中财产调查的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

一、终本制度的门槛:法院必须“穷尽”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中,法院裁定书明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而言,法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步骤:

  1. 网络查控全覆盖

    • 存款与网络资金:2025年1月15日至7月9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及网络资金,并依法冻结,但**“实际未冻结到位金额”**。
    • 动产:2025年1月15日至6月25日,未查询到名下动产。
    • 不动产:同一时段,未查询到名下不动产。
    • 保险与证券:未查询到收益型保险、证券。
  2. 线下实地调查
    “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 强制措施
    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从形式上看,法院已基本完成法定动作。但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这些措施是否真的“穷尽”?

二、争议焦点: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调查是否“到位”?

本案被执行人是**“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核心资产通常为在建工程、土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收账款(如业主购房尾款)等。然而,判决书显示:

  • 未查询到不动产:这可能是土地已开发但已转移(如已售、已抵押),也可能是开发项目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而法院未能关联。
  • 未提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此类账户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命脉”,但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必能直接覆盖,需线下调取。
  • 未提及税务信息、工程款债权:被执行人若仍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或退税款,法院并未调查。

法院的“穷尽”标准,在法律上通常理解为“已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查控措施”。但实务中,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人常主张:法院应当调取项目备案信息、走访施工现场、查询预售资金流向。若未做到,则可能构成“未穷尽”。

三、债权人的救济路径:如何破局?

  1. 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债权人可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股东出资、关联公司)、走访项目现场、查阅网签备案系统。例如,若发现被执行人尚有未售房源,可请求法院对预售资金账户进行冻结。

  2. 申请律师调查令或包干调查
    若法院已“终本”,债权人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深入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注意:查询系统可能未更新)、车辆过户记录、股权转让明细等。

  3. 行使执行异议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未穷尽调查措施,可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补充调查。但需提供具体线索,否则法院将驳回。

  4. 关注破产程序
    若被执行人明显资不抵债,债权人可申请其破产。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全面核查财产,可能发现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的资产。

四、延展:终本≠结束,债权仍需持续追索

本案裁定书明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意味着:

  • 终本案件“重启”无时效限制,债权人只要发现财产线索,即可立即申请。
  •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其限制高消费措施长期有效。
  • 对于查封的财产(本案未涉及查封),债权人还需注意期限,在届满前30日申请续封。

行动建议:将终本裁定作为“常规武器”而非“终点站”,定期利用网络查控系统(部分法院支持债权人查询进展)关注被执行人动向,必要时委托律师对股东、关联公司发起人格混同诉讼,刺穿“有限责任”的面纱。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鄂0606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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