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6-27

南京股权回购纠纷执行终本困局破解方法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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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股权纠纷中,即便获得胜诉判决,执行环节往往成为债权人实现权益的最大障碍。本文结合(2019)沪0117执4349号执行裁定书,深度解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常见执行困局的适用逻辑,并提供债权人突破“执行难”的具体方法。

一、案情回顾:从判决到执行的困境

申请执行人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庞某因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沪0117民初21817号民事判决,要求庞某支付股份回购款14,799,432元及违约金。但庞某未能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在(2018)HU0117执5128号案件中正式查封了被执行人庞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联列住宅);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庞某名下牌号为沪BZ61**宝马牌汽车……因本院没有实际查扣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启动评估拍卖措施。同时本院在该案中已经开始了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措施。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是由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本案采取的措施均为轮候冻结,故无存款可供执行。”

上述做法体现了法院在无现金财产时的常规操作——依赖不动产处置,但若不动产拍卖周期长或被多案查封,执行便会陷入停滞。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作出如下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须等待被执行人庞某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律师解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并非放弃债权,而是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暂停执行。其适用前提包括:

  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
  2. 已采取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必要措施;
  3.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如本案中的房产需等待其他案件拍卖结果)。

对债权人而言,“终本”意味着需主动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否则执行将长期停滞。

三、债权人应对“终本”的具体方法

1. 积极提供财产线索

法院在裁定中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这要求债权人从以下渠道挖掘线索:

  • 交叉比对:查阅裁判文书网中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寻找其名下未被查封的资产(如股权、应收账款);
  • 商业调查: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核查被执行人是否为新设公司股东或享有分红权;
  • 行踪监控:关注被执行人的消费记录(如购买机票、高铁票),发现后可要求法院拘留或追究拒执罪。

2. 参与财产分配

当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正在处置房屋时,债权人应尽快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对已查封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参与分配。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关注房屋拍卖公告,及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3. 申请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

法院已对庞某采取

“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债权人可据此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迫使其主动履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如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可向法院举报。

四、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暴露了股权回购纠纷执行的典型风险:

  • 财产流拍风险:被执行人房产若多次流拍,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全额实现;
  • 财产被多案分配:若房产拍卖款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金额将大打折扣;
  • 被执行人失联风险:庞某虽电话要求协商,但未到庭,表明其缺乏履行诚意。

下一步行动建议

  1. 立即委托律师调取庞某近期财产变动记录(如银行流水、车辆过户);
  2. 关注房屋拍卖进程,申请参与分配并提交书面材料;
  3. 若发现庞某有转移财产、高消费行为,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或移送公安追究拒执罪。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7执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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