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7

日照代建人违约时施工方如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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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不做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代建模式日益普遍,但代建人违约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许多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面临代建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质保金等困境,甚至发现代建人公司资产不足、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导致维权困难。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3民初2416号判决书为切入点,深度解析代建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对债权人的影响,以及施工方如何有效维权。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月20日,日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中标“日照官山社区老年公寓家电、监控、呼叫器采购项目”,中标金额810500元。项目由日照市岚山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山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实际代建人)。施工期间,岚山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审定增加工程费用56795元。2021年5月15日工程竣工,双方约定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2023年3月23日,岚山某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欠付工程尾款43612.25元。某公司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要求岚山某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并要求其股东山东某有限公司(持股51%)、日照市某岚山置业有限公司(持股49%)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代建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1. 代建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代建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混合体。代建人作为发包方(或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岚山某公司向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岚山某公司作为代建人,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负有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的义务。

2. 代建人违约的具体表现

  • 付款义务违反:岚山某公司已通过《企业询证函》确认欠付43612.25元,但经某公司多次催要,超过质保期仍不支付,构成违约。
  • 利息损失:法院判决岚山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2025年7月1日)按LPR支付利息,虽驳回原告更早的利息主张,但确认了代建人逾期付款的利息责任。

关键细节:代建人的违约行为往往包括“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拒绝支付质保金”“单方变更合同价款”等。本案中,工程尾款实为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应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岚山某公司未提供任何抗辩理由,法院直接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代建人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

1.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法律依据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本案中,岚山某公司的两名股东山东某公司(认缴510万元,出资期限2040年7月21日)、某岚山置业(认缴490万元,出资期限2040年7月21日)均未届出资期限。法院认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例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因此驳回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2. 债权人维权的难点与突破口

  • 痛点:施工方往往认为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就应承担公司债务,但司法实践中,股东期限利益受到严格保护。仅在以下情形下,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加速出资:
    •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 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 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 本案启示:某公司未能提供岚山某公司“无资产可执行”的证据,亦未申请岚山某公司破产,故法院不支持对股东的追索。

三、代建人违约责任的完整体系

1. 责任承担主体

  • 代建人自身:岚山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对工程尾款及利息承担首要责任。
  • 关联方:若代建人公司为空壳公司,债权人可尝试追究实际控制人或未出资股东的责任,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2. 赔偿范围

  • 工程尾款本金(本案43612.25元);
  • 利息损失(LPR标准,起算点从起诉之日而非质保期满之日,法院有裁量权);
  • 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由败诉方承担)。

四、施工方维权策略建议

1. 签约阶段

  • 审查代建人资质:核实代建人是否具备相应等级,是否为“空壳公司”,查询股东实缴情况、涉诉记录、执行案件。
  • 明确付款节点:合同中细化付款时间,尤其是质保金返还的具体条件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2. 履约阶段

  • 保留证据:施工日志、签证单、联系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如本案中原告与岚山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耿某的微信记录)、企业询证函等。
  • 及时发函:当代建人出现延迟付款时,立即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固定违约事实。

3. 诉讼阶段

  • 申请财产保全:第一时间冻结代建人银行账户或查封其资产,防止转移财产。
  • 关注股东责任:调查股东是否未实缴出资、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必要时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本案法院明确不支持股东期限利益,但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可另外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诉。

五、本案的典型警示

  1. 代建人违约成本低:本案代建人拖欠4万余元长达两年,最终仅需支付LPR水平的利息(年利率约3.45%),违约成本极低,施工方损失严重。
  2. 股东责任难追索:认缴制下,施工方不能想当然地要求股东垫付,需主动调查公司资产状况,甚至申请破产清算。
  3. 以案说法:施工方在遭遇代建人违约时,不应仅等待,而应果断诉讼。本案原告虽未能追究股东责任,但成功追回本金及部分利息,实现了基本维权目的。

律师简介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不做其他类型案件。律师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王名成律师特别提示:代建人违约纠纷中,施工方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合同条款审查、证据收集到股东责任追索,全面规划维权方案。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

问:代建人欠付工程款,能否要求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或不申请破产等特殊情形下,才可能要求股东加速出资。

问:工程质保金超过两年未退还,代建人是否构成违约?
答:构成违约,施工方可主张质保金本金及逾期利息,利息通常自起诉之日或催告之日起按LPR计算。

问:施工方如何避免代建人违约风险?
答:签约前核查代建人资质及股东实缴情况;履约中保留所有书面凭证;一旦违约立即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本案中法院为何未支持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答:因为股东出资期限为2040年,未届期,原告未证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法院认为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无需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

问:代建人违约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一般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质保金返还的诉讼时效通常从质保期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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