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28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自证实操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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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在税务稽查中,企业常因上游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而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核心价值在于:依法证明“善意取得”可避免被定性为恶意偷税,降低损失。本文提供实操步骤,助你有效应对。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善意取得指纳税人在不知情、无恶意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需同时满足:

  •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 发票内容与交易一致(数量、金额、税额)
  • 无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销售方虚开 注意:善意取得仅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免除补税责任(需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且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实操三步法:举证、沟通、补税

1. 全面收集证据链(第一步)

稽查通知后立即整理:

  • 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标注交易日期、标的、付款方式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承兑汇票、现金收据(需附说明)
  • 物流证明:运输单据、入库单、验收单、仓储记录
  • 发票原件:一式三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
  • 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通话记录(证明你曾核实发票来源) 关键:形成“合同→付款→物流→发票”闭环证据。

2. 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第二步)

撰写《关于XX发票善意取得的情况说明》,包括:

  • 基本事实:交易发生时间、金额、对方信息
  • 举证材料清单(附复印件)
  • 陈述不知情:如“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对方为正常经营企业”
  • 请求依据187号文认定为善意取得,申请补税不加滞纳金 格式:需加盖公章,附法定代表人签字。

3. 配合稽查并争取最优处理(第三步)

  • 按时补税:主动预缴税款,体现诚信态度
  • 拒绝罚款: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善意取得不适用罚款
  • 申请听证:若稽查拟处罚,依法要求听证,质证对方证据 例外:若对方已走逃或失联,需提供《非正常户证明》佐证你的尽调义务。

三、风险提示与延展

  • 善意取得不涵盖:现金交易无凭证、价格明显异常、多次收到虚开发票
  • 最新动态:2023年税务总局明确,通过“金税四期”系统自动比对发票流向,企业需加强事前审核(如查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 下一步行动:立即排查存量发票,对可疑供应商要求提供税局“无欠税证明”;若已立案,建议委托专业律所代理谈判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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