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2026-06-28

襄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效力的举证责任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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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强制执行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恶意调解等方式,将名下财产“合法”转移给第三方,再以“案外人异议”为由对抗执行。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挑战司法权威。那么,当债权人或法院怀疑该合同(或调解书)背后存在恶意串通时,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本文将结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5)鄂0606执恢89号执行裁定书,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一、案情回顾:案外人用“民事调解书”叫停执行

被执行人王因刑事犯罪被判处退赔某燃气公司损失92万余元并缴纳罚金1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发现王名下仅有一套与晋某豹共有的房产(位于樊城区某小区)。

正当法院准备处置该房产时,共有人晋某豹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早已在2017年通过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35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王*财产。据此,法院暂缓处置该房产,并另行审查案外人异议。

二、焦点分析:这份“调解书”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案虽未最终认定该调解书无效,但从时间线看:

  • 2017年9月16日调解书确认房产归晋某豹;
  • 2022年王*刑事判决生效;
  • 2025年执行中王*无其他财产。

关键疑点

  1. 调解双方为夫妻或近亲属关系(案卷显示晋某豹为共有人,极可能是配偶);
  2. 调解书形成于刑事判决之前,但王*此后并未主动履行刑事退赔义务;
  3. 调解结果使王*名下唯一可供执行财产被剥离。

此类情形,司法实践中常被质疑为恶意串通、虚假调解,目的就是逃避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通过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的合同或协议,若实质内容违法,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其效力。

三、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还是倒置?

1. 一般原则:主张恶意串通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债权人(或执行法院)主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或法院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

  • 调解协议内容明显不合理(如无偿或低价转让);
  • 调解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高度吻合;
  • 调解双方身份关系特殊;
  • 被执行人仍实际控制、使用该财产等。

2. 特殊情况:案外人异议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这意味着:

  • 案外人晋某豹必须首先举证证明该调解书合法、有效,且房产确已归其个人所有;
  • 如果调解书明显存在瑕疵(如未经实质庭审、调解过程无律师参与、对价极低),法院可主动要求案外人补充证据;
  • 若案外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原始出资凭证、还款记录等),则法院可以认定其异议不成立,或者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调解书。

3. 刑事追缴中的特殊规则

本案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6条,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影响财产处置的虚假诉讼、恶意转移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举证责任不必完全苛求债权人。法院可以调取调解原始卷宗、询问当事人、审查资金往来等,主动发现虚假事实。

四、实操建议:律师如何帮债权人破解“假调解”困局?

1. 抓住“时间差”与“金额差”

  • 重点审查调解协议签订时间是否与债务形成时间重叠;
  • 分析调解中体现的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本案中房产未显示对价,极可能无偿);
  • 调查调解后被执行人是否仍继续居住、使用该房产(可申请法院现场勘查或调取水电缴费记录)。

2. 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 书面请求执行法院调取原调解案卷,核实调解过程是否有实质对抗、代理人是否与案外人有利益关系;
  • 申请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该房产从购买到调解再到现状的全部交易记录,查明原始权属及资金流向。

3. 针对虚假调解启动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 如果债权人能初步证明调解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调解书;
  • 同时请求执行法院暂缓向案外人支付拍卖款项,待新判决明确后再处理。

4.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或虚假调解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 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或公安机关刑事控告,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和解。

五、结语:司法善意不应成为“假调解”的避风港

本案中,法院因案外人异议而暂缓处置房产,体现了对案外人权利的审慎尊重。但若该调解书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产物,则法律必须亮剑——举证责任不能一味倒向债权人,法院应主动揭开“合法面纱”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发现被执行人突然“被离婚”“被分产”“被调解”时,切勿放弃,而要积极运用调查权、申请再审权、刑事控告权,让虚假转移者自食其果。


李波律师提醒:在强制执行中,财产被转移并非无计可施。专业律师可以通过精准的举证策略,帮助债权人穿透“合法外观”追踪真实财产。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咨询。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律师视角)

Q1:案外人用民事调解书主张排除执行,举证责任在哪方?
A:案外人需先证明调解书合法有效且其对财产享有实体权利;债权人或法院初步举证调解存在恶意串通嫌疑后,责任可能转移至案外人。

Q2:如何证明调解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A:可从三个维度:调解时间与债务时间高度重合、转让价格畸低或无偿、调解后被执行人仍实际占有使用财产。

Q3:债权人发现“假调解”后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A:立即申请法院调取调解原始卷宗,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请求执行法院暂缓向案外人发放拍卖款。

Q4:刑事判决执行中,法院是否会主动调查虚假调解?
A:会。刑事涉财执行中,法院有义务主动审查影响财产处置的虚假诉讼行为,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甚至移送公安。

Q5:律师在执行中如何快速锁定“假转移”线索?
A:重点查询被执行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对比财产变动时间与债务产生时间,以及转让对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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