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29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自救实操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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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一旦被认定接受虚开发票,将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但若企业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则可依法免于处罚。本文提供一套从证据固定到沟通谈判的完整实操流程,助你化险为夷。

第一步:判定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的专用发票;
  3. 发票内容(品名、数量、金额等)与实际交易相符;
  4.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实操动作:对照这四条,逐项核查企业自身情况。若存在“现金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未验收入库”等疑点,需提前准备合理解释。

第二步:系统收集三类核心证据

建议按以下清单准备:

| 证据类别 | 具体材料 | 关键要点 | |---------|---------|---------| | 交易真实性 | 采购合同、入库单、银行付款流水、运输单据 | 付款时间、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 | | 发票来源合法性 | 销售方工商登记信息、发票领购记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 | 确认销售方当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 | 不知情证明 | 财务人员对发票审核流程的书面说明、内部管理制度 | 说明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特别注意:银行流水最好有对应的转账备注(如“采购货款”),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第三步:撰写《善意取得情况说明》的黄金模板

向税务机关递交的说明应包含以下结构:

致[税务局名称]:
我司于[日期]向[销售方名称]采购[货物名称],交易金额[XX]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经核实:
1. 交易真实:附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
2. 发票合规:销售方当时为正常纳税人,发票在[省/市]领用;
3. 我司不知情:无任何线索表明发票来源非法。
综上,恳请按“善意取得”处理,仅补税不处罚。

实操提示:文中避免出现“配合调查”“认罚”等词,重点强调“不知情”和“已尽核查义务”。

第四步:与稽查人员的沟通话术与策略

  1. 主动出击: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5日内,主动提交证据,申请“善意取得”认定。
  2. 避坑原则:绝不承认“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票有问题。即使销售方已被列入黑名单,也要强调“当时查询无异常”。
  3. 法律依据:引用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提出“即使发票被证实虚开,善意取得方不适用罚款”。

常见陷阱:稽查人员可能问“为什么不调查销售方资质?”回答:“我司依据合同及日常经验,并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

第五步:若被否定,启动救济程序

如果税务机关仍作出补税并罚款的决定:

  1. 行政复议前:利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申请听证,当面再次陈述善意取得。
  2. 诉讼要点:主要争点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请求法院调取销售方银行流水、工商档案,证明对方当时无异常。

实操时间线:收到决定书15日内申请复议,60日内可诉至法院。

结尾延展

善意取得的核心在于“不知情”的证明。日常经营中,建议建立供应商资质核查台账,对单笔超10万元的交易,要求对方提供完税证明或发票领购簿复印件。若已陷入稽查,务必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前完成证据固化。税务稽查的黄金应对期只有30天,拖延可能导致定性升级。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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