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2026-06-29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通知义务要点与风险防控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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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前言:一份被驳回的再审申请,隐藏着债权转股权的致命盲区

在企业股权投融资实务中,“债权转股权”是常见操作——债权人将持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按约定转为公司股权,从而实现债权退出与公司增资的双重目的。然而,这一过程中的合同效力问题,尤其是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往往成为纠纷爆发的导火索。今天,我们结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1795号案例,深度剖析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中的关键痛点,为投资者和企业主敲响警钟。

二、案件回顾:一份“股份认购协议”引发的连环争议

申请人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与被申请人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乐开口公司”)、湖南省粉师傅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粉师傅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程*梅之间,先后签订了《融投资协议书》及《股份认购协议书》。

在《融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年息20%;后各方又另行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将黄的投资款转为对乐开口公司及粉师傅公司的股份,按股本金12%的年息支付股利。随后,黄认为乐开口公司等未按约组建合伙体、未进行增资,导致其无法成为股东,遂主张《股份认购协议书》系受欺诈签订,要求撤销该协议并按《融投资协议书》约定的20%利率计算本息。

经一审、二审后,黄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湖南高院再审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受欺诈,《股份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黄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双方协议变更后,《融投资协议书》已失效;因新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审依12%标准计算股利并无不当。最终**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三、法律痛点深入剖析: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5个致命细节

1. 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的核心:合法转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缺失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未通知债务人”的典型争议,但暗含了一个重要逻辑:债权转股权本质上是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若该债权本身尚未有效通知债务人,则债权的真实性、可转让性均存疑,进而直接影响股权对价的基础。实务中,很多投资人(如本案中的黄*)直接将对公司的借款“转股”,却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出具确认函或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导致后续主张权利时缺乏证据。

  • 关键风险点:债权转让未通知原债务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仍然有效,新债权人(公司)无法对抗债务人抗辩;若公司以“债权不实”否认转股行为,投资人将陷入被动。
  • 应对策略:债权转股权前,务必取得债务人书面确认函或公证送达通知书,并完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备案。

2. “受欺诈”举证为何如此困难?——撤销权行使的“黄金期”与“证明链”

黄*主张“受欺诈”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但法院认为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这反映了实践中欺诈举证难的痛点:

  • 细节关键词:虚假宣传、隐瞒关键事实、诱导签约、证据链断裂、举证责任倒置
  • 法律要点:主张撤销权的当事人需证明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自己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黄*虽提交了营业执照、年报等证据,但未能证明“粉师傅公司未增资”与“自己无法成为股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协议签订后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3. 合同变更后的“默示放弃”——原协议为何失效?

《股份认购协议书》签订后,法院认定《融投资协议书》失效。这是债权转股权纠纷中常见的**“协议更新”问题**:

  • 关键规则:如果后协议对前协议的核心内容(如债权性质、利率、退出机制)作出实质性变更,且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或接受,则推定双方以新协议替代旧协议。
  • 实务盲区: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不明确解除,原协议就有效”,但法院会依据交易习惯和履行行为综合判断。本案中黄*未提出明确证据证明双方保留原协议效力,导致利息计算基础丧失。

4. 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填平规则”——损失举证为何这么难?

《股份认购协议书》未约定乐开口公司等未及时退还股本金及股利时的违约责任,法院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现《民法典》第577条)的“赔偿损失”规则。

  • 痛点细节预期收益损失、资金占用成本、可期待利益损失均需严格举证。实务中投资人往往只能主张“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损失,远低于约定利率。
  • 数据佐证:本案法院认可12%的年息计算标准,已高于普通贷款利息,但黄*期望的20%利率因缺乏合同依据被彻底否决。

5. 再审申请被驳回的“三座大山”:新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黄*提交了营业执照、地址照片、年报三份“新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受欺诈”,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这警示当事人:

  • 新证据必须兼具“新发现性”和“影响力”:单纯证明对方“没有做某事”不等于“欺诈”;
  • 事实认定错误需达到“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程度,而非简单质疑法官自由心证。

四、律师专业建议:如何规避债权转股权合同中的“通知”陷阱?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股权纠纷领域14年,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在此提醒企业和投资人:

  1. 债权转股权必须“三同步”

    • 同步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书面确认回执,确保债权真实性、无抗辩事由。
    • 同步完成公司内部决策: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工商变更登记缺一不可。
    • 同步签署完整协议:明确利率、退出选择权、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股利的违约金标准)。
  2. 重视撤销权的“黄金1年”
    发现对方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后,务必在1年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并同步保全证据(录音、书面函件、第三方见证)。

  3. 合同变更时的“书面保留”
    若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应明确表达“本协议生效后,原XX协议终止”或“原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避免默示放弃旧权利。

  4. 主动设计“违约责任条款”
    哪怕只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或“按年化XX%计算逾期损失”,也能在诉讼中避免被动适用法定赔偿。

五、结语

本案中,黄*因无法证明受欺诈、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未保留原协议效力,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教训深刻。企业债权转股权并非简单的“债转股”三个字,背后涉及通知义务、合同效力、公司治理、证据保全等多重法律命题。投资者在操作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专注于股权纠纷领域的律师,在合同设计阶段就植入风险防控防火墙。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附: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一句话问答”

Q1:债权转股权时,没有通知原债务人,合同是否有效?
A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同仍可能有效;若债务人因此抗辩,受让方将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进而影响“转股”的基础。建议务必书面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

Q2:对方用虚假信息诱骗我签订转股协议,我该怎么办?
A2:自知道受欺诈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同时收集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合同对比、审计报告等)。注意:超过1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Q3:《融投资协议书》和《股份认购协议书》都有效,哪个优先?
A3:如果两份协议内容冲突,且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法院通常认定后协议取代前协议。务必在后协议中明确“原协议废止”或“不一致处以后协议为准”。

Q4:转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对方拖延支付股利,我能主张高额利息吗?
A4:不能。未约定的,只能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

Q5:对方公司没有实际增资,我还能主张退回投资款吗?
A5:可以,但需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资金。注意:若协议约定以“公司同意转股”而非“实际工商变更”为生效条件,则需重点审查协议条款。

(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已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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