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名为股权实为借贷:保证期间认定要点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股权纠纷中的“真假”之争
在处理股权纠纷时,许多投资者常因合同名称的误导陷入法律困境。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案例,揭示法院如何穿透“股权认购”表象,认定实为民间借贷,并重点解析保证期间对担保责任的关键影响,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应对路径。
案件事实:从《股权认购协议书》到担保回收
2015年1月29日,原告谢某与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旭龙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3万股,每股1元,封闭期至2016年1月28日。协议期内,商丘旭龙公司按月息1.65%支付红利,期满若未上市,公司承诺按原价回购。同时,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回购金额、分红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封闭期结束后,商丘旭龙公司未上市亦未回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穿透“股权”外衣,认定借贷关系
1. 股权认购的合法性认定
法院明确:“被告商丘旭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无权对外发行股权募集资金。因此,被告商丘旭龙公司向原告发放的股权证不具有合法性,其名为股权认购,实为民间借贷。”据此,判决商丘旭龙公司返还出资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65%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担保责任的突破点:保证期间成为关键
三担保人在《担保函》中约定:“如果被告商丘旭龙公司没有按期、足额回购,本公司将于后期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原告到我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后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分红(利息)和滞纳金。”法院认为该约定“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依《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保证期间应为回购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主张保证责任时已超过该期间,故驳回其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与实操建议
1. 投资者如何识别“伪股权”?
- 核查公司类型:仅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权。若合同中约定“股权封闭期”“固定分红”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 保留证据:收集分红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2. 如何有效约定保证期间?
- 明确约定:在《担保函》中应明确“保证期间为回购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具体期限,避免使用“无条件代为偿还”等模糊表述。
- 及时主张:一旦回购期届满,应在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未约定保证期间),或按约定期间催告。
3.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衔接
本案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保证期间一旦届满,保证人免责。投资者应在回购期满后立即行动,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中断时效,同时确保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不晚于保证期间。
延伸思考:股权纠纷的多元解决路径
股权纠纷案件频发,投资者应警惕“股权溢价回购”“保底分红”等承诺风险。除诉讼外,可通过以下方式应对:
- 协商调解:向公司及担保人发出书面催告,争取和解。
- 财产保全:诉讼前申请冻结公司资产,避免转移。
- 专业咨询:委托律师评估合同性质,确认担保效力。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条款与证据链,避免因保证期间错过维权窗口。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豫0103民初9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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