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9

北海不可抗力索赔支持要点:程序合规与证据链构建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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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是导致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甚至合同解除的常见风险因素。然而,许多施工企业因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和索赔程序认识不足,导致本应获得支持的索赔请求被法院驳回或部分驳回。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深入剖析不可抗力索赔的法律要点,为施工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案例索引与基本事实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执异257号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北海中院作出(2015)北民二初字第62号之二民事判决,广西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丛宝以其已认购汇*公司开发的“润和花园”房屋并支付全部房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法院裁定:案外人丛宝虽在查封前与汇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但该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丛宝提交的银行凭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故丛宝的异议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其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异议被驳回。

本案启示:虽然本案表面是执行异议纠纷,但其背后折射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深层问题——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索赔时,若遭遇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执行障碍,将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而不可抗力条款的明确约定和规范索赔,恰恰是施工企业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工具。

二、不可抗力索赔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7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通知、后果处理、费用分担等作出了详细约定。

(二)构成要件(四个“不能”)

| 要件 | 具体含义 | 司法实践中的痛点 | |------|----------|------------------| | 不能预见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 | 常见争议: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是否属于“不能预见”?法院通常以当地气象历史数据、专业预报能力为标准。 | | 不能避免 | 即使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该事件的发生。 | 痛点:承包商主张“地震”为不可抗力,但业主抗辩“工程所在地属于地震活跃带,应当预见”。 | | 不能克服 | 该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或减轻其影响。 | 争议焦点:疫情导致劳务人员短缺,是否属于“不能克服”?需结合政府管控措施强度判断。 | | 客观情况 | 事件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的客观事实,非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 | 陷阱:承包商工人罢工、分包商违约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商业风险。 |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常见类型

  • 自然灾害:地震、海啸、台风、特大暴雨、冰雹、山体滑坡等。
  •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罢工、骚乱、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
  • 政府行为:征收、征用、规划调整、环保限产、重大活动管制等。
  • 其他:如意外火灾(非人为纵火)、重大交通管制等。

三、不可抗力导致索赔应予支持的裁判规则

(一)工期索赔:顺延工期是首要权利

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停工,第一反应应当是索赔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如人工、机械窝工费、管理费等)。司法实践中,支持工期索赔的关键在于:

  • 及时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承包人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定期报告:持续发生的事件,应每隔7天报告一次,直至事件结束。
  • 提供证明:如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报道、现场照片视频等。

注意: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发出索赔通知,将面临丧失索赔权利的风险(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1条)。

(二)费用索赔:按责任分担,但承包人往往有损失

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损失,法律并未规定全部由发包人承担,而是遵循“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发包人补偿部分费用”的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 费用项目 | 规则 | 司法争议要点 | |----------|------|--------------| | 工程本身损害 | 发包人承担 | 哪些属于“工程本身”?是否包含临时设施? | | 施工机械损坏 | 承包人承担 | 可索赔“修理期间费用”吗?一般不支持。 | | 赶工费用 | 发包人承担合理部分 | 需证明赶工的必要性和费用的合理性。 | | 停工期间的人员工资 | 发包人协商承担 | 实践中争议最大,需看合同约定。 | |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费用 | 双方合理分担 | 包括已完工程价款、材料预付款等。 |

典型案例:某施工企业因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导致工地被淹,停工122天。法院判决支持工期顺延,同时判令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的70%、机械租赁费的50%。理由是:承包人已尽到合理防涝义务,损失属于不可预见且不可克服。

(三)索赔程序:不遵守程序可能导致丧失权利

实务中,很多施工企业败诉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本身不成立,而是索赔程序不规范。以下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1. 索赔意向书:是否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
  2. 详细索赔报告:是否在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含索赔依据、金额计算等)
  3. 持续影响的中间报告:是否有?
  4. 监理/发包人签收记录: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送达?

痛点提示: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程序索赔”为由抗辩,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会支持这一抗辩。因此,一定要保留签收回执、EMS底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送达证据

四、结合本案看不可抗力条款的重要性

本案中,二建公司虽胜诉并获得法院强制执行,但遭遇案外人异议,导致执行周期延长、回款不确定性增加。试想:如果二建公司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费用分担和工期顺延规则,且按程序规范索赔,是否可能避免后续的诉讼和执行风险?答案是肯定的。

具体风险点

  • 若施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如台风、海潮)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的管理费、租赁费、人工费将大幅增加。若合同对不可抗力费用分担约定不明,发包人可能拒绝补偿,承包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耗时耗力。
  • 本案的执行异议纠纷再次提醒施工企业:胜诉判决≠顺利回款。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若不能在履约阶段通过索赔及时解决,最终可能导致项目烂尾、发包人资不抵债,施工企业即便拿到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执行难”。

五、施工企业应对不可抗力的实务操作指南

(一)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条款,规避风险

  1. 定义条款:明确约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可列举“台风12级以上、暴雨红色预警、政府疫情管控、战争”等)。
  2. 通知期限: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多长时间内通知(建议不超过14天)。
  3. 费用分担:详细列出停工期间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赶工费等由谁承担,或按比例分担。
  4. 索赔程序:明确索赔意向书、详细报告、中间报告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要求。
  5. 解除条件:约定不可抗力持续超过多少天(如90天)可解除合同及处理方式。

(二)履约阶段:及时固定证据,规范索赔

  1. 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
    • 拍照、录像,记录现场状况。
    • 收集政府公告、气象证明、新闻截图等。
    • 发函通知发包人和监理,说明事件及预计影响。
  2. 持续跟踪
    • 每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事件进展及影响。
    • 保留事件期间的现场会议纪要、签证单、日志。
  3. 索赔报告提交
    • 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详细索赔报告,包括:
      • 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说明。
      • 受影响的工程范围和时间。
      • 索赔的具体项目及计算依据(附发票、工资表、租赁合同等)。
      • 要求顺延的工期天数。
  4. 防止失权:如果发包人对索赔申请不予答复或拖延,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常为28天)再次发函催告,必要时诉诸仲裁或诉讼。

(三)争议解决阶段:善用专家意见,争取有利裁判

  • 对于复杂的不可抗力认定(如“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可申请气象专家、工程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 重点举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要件,例如:提供当地50年气象资料证明某次降雨属百年一遇;证明政府突然下达的停工指令非企业所能抗拒。
  • 若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承包人应举证已采取的措施(如购买排水设备、加固临时设施、转移材料等)。

六、律师风险提示:赔了工期又赔钱?这些坑千万别踩!

  1. 混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
    • 材料价格暴涨30%可能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索赔不成立。
    • 政府环保限产导致水泥断供,若属于可预见(如已发布预警),则可能不构成不可抗力。
  2. 忽视通知义务
    • 许多施工企业认为“发包人都看到了现场,为什么还要书面通知?”这是大错特错。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是索赔的前置条件。
  3. 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
    • 停工期间的管理人员工资:必须有工资表、考勤记录、银行流水,且证明该管理人员属于该项目的专职人员。
    • 机械租赁费:必须有租赁合同、支付凭证、机械现场使用记录。
  4. 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 台风来临前,承包人是否有责任做好防风、防水、加固?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法院可能不支持。
  5. 超过诉讼时效
    • 工程款索赔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索赔权利,从事件结束后起算。

七、一句话问答(核心要点速查)

  1. 问: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承包人是否可以索赔全部损失? :不能。法律原则是“各自损失各自承担”,但工期顺延及工程本身损害、赶工费等发包人应承担,具体按合同约定或法院裁量。

  2. 问:台风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吗? :需结合强度和历史数据判断。通常,达到当地罕见级别(如百年一遇)的台风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普通季节性强降雨则可能不构成。

  3. 问:疫情导致的施工延误能否索赔工期和费用? :可以,但需证明疫情影响达到了“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且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政府防控文件、停工通知等证据。

  4. 问: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发出不可抗力通知,还能索赔吗? :大概率不能。法院严格遵守“程序合规”原则,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书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5. 问: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采取减损措施”,法院是否支持? :若发包人能举证承包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台风预警已发布但未加固挡板),法院可能酌定减少赔偿金额,甚至驳回部分索赔。

  6. 问: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索赔? :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主张,但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行业惯例处理,程序规范性要求更高,建议请专业律师代理。


律师结语
不可抗力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也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从本案执行异议纠纷中可以看到,施工企业不仅要赢官司,更要讲究履约阶段的精细化管理。只有将不可抗力条款写进合同、按程序规范索赔、及时固定证据,才能在风险来临时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您正在面临施工合同纠纷或不可抗力索赔难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索赔权利丧失。


姜清东,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800+,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执业理念:以专业说话,用案例证明。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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