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2026-06-30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债权真实性与可转性审查要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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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从一份判决书看“债转股”合同的效力边界

引言:一份“股权认购合同”引发的法律定性争议

在企业融资实践中,“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常见的债务化解与资本结构调整方式,但其合法性与合同效力往往取决于两个核心问题: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具有可转性。若缺乏合法基础,名为“股权认购”或“债转股”的合同,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导致当事人预期落空。

本文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9673号判决书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中的审查要点,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维护权益。

基本案情:一份“股权证”背后的法律陷阱

2015年9月18日,原告丁西与被告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龙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股份7万股,每股4元,股权封闭期两年。封闭期内,被告按月息1.5%支付红利;封闭期结束后,若公司不能按时重组并购,则按原价回购股权。同日,原告向被告指定收款人刘、朱*龙转账28万元,被告发放了《股权证》。另外两名被告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开封万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封闭期届满后,被告既未上市,也未回购,更未支付红利。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出资款及利息。法院最终认定:旭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对外发行股权,所谓的“股权认购”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判令返还出资款28万元及利息,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债权真实性与可转性——债转股合同效力的“生死线”

本案虽非典型的“债权转股权”纠纷,但其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对审查债转股合同效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分点展开:

一、债权真实性审查:债转股的前提基础

债转股的本质是以债权作为对价换取股权。若债权本身不存在、不合法或已消灭,则债转股合同失去基础,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依虚假意思表示处理。本案中,原告的“出资”并非基于真实债权,而是直接向被告支付“认购款”,法院据此判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当事人应关注以下痛点细节关键词:

  • 债权凭证: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证明(如合同、借条、对账单、法院判决等)?
  • 资金流向:是否存在真实的转账记录或付款凭证?有无“名为债权、实为投资”的混淆?
  • 虚假债权风险:若债权系虚构,或以非法债务(如赌债)转股,合同自始无效。

二、债权可转性审查:主体适格与程序合规

并非所有债权均可转换为股权。法律对可转股债权的主体、种类有明确限制。本案中,法院指出被告旭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对外发行股权——这直接否定了债权(出资)的可转性。

审查核心包括:

  • 发行主体资格: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或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才有权发行股权或进行债转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权证”的行为往往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 程序合法性:债转股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未履行程序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合法股东身份,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 债权类型限制:客观合法的债权均可转股,但如附条件、附期限或履行存在争议的债权,其可转性需特别评估;实践中,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须经法院批准。

三、“名为股权实为借贷”的认定——法院的核心逻辑

本案最典型的法律定性是:合同内容实质决定法律关系性质。虽然当事人约定了“股权认购”“股权证”“回购”等字样,但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为借贷:

  • 保底收益条款:约定固定月息1.5%的分红,且承诺回购,本质上符合借贷的“本息固定”特征,而非股权投资的“风险共担、收益浮动”。
  • 主体不适格: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在登记机关发行真实股票,所谓的“股权证”无法律效力。
  • 资金性质:原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只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符合借贷债权关系。

对当事人的启示:若在“债转股”合同中出现“保底分红”“到期回购”等条款,极易被判定为名为股实为债,债权人应警惕无法实现股东权利的风险。

四、担保函的效力与保证期间

本案中,两名被告出具《担保函》,法院认定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担保条款的审查要点包括:

  • 担保范围:是否明确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 保证方式:连带的还是一般的?本案无争议,但实践中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修改后)。
  • 保证期间:法院认为《担保函》约定“回购期后三个工作日”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适用六个月法定期间。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

律师提醒:避坑指南——债转股合同必备审查清单

  1. 核实债权真实性:收集完整的债权证据链,避免“以债转股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的定性风险。
  2. 确认发行主体资格:必须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股权或增资扩股的合法权利(如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授权的有限责任公司)。
  3. 审查公司章程与决议文件:要求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确保程序合规。
  4. 避免“保底回购”条款:若当事人希望保留还本付息的保障,应考虑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非“债转股”协议,否则易被认定无效。
  5. 关注保证期间的行使:若合同设有担保,债权人应在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未约定保证期间)或以约定期间为准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脱保。

结语

本案是一面镜子,照出“债转股”实践中常见的法律误区。当合同形式与实质相冲突时,法院会穿透外观,认定真实法律关系。作为企业或个人,在签署任何涉及“债权转股权”的协议前,务必委托专业律师对债权的真实性、可转性、主体资格、程序合规性进行全链条审查,避免因概念混淆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问一答(组)

问1: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债权人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债权人以债权换股权?
答: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现债转股,但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转账时需有合法的债权凭证,不能直接“发行股权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民间借贷。

问2:债转股合同中约定了“保底回购”条款,是否意味着我一定能拿回本金?
答:不一定。若该条款导致合同性质从股权投资变为债权投资,法院可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本身不当然无效,但债权人的股东身份无法实现,只能要求返还借款。建议在设计条款时明确法律关系。

问3:债务人承诺用“股权”抵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能主张股权吗?
答:不能。股权转让以工商登记为公示要件,未登记则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不享有股东权利。你只能基于原债权关系主张继续履行债转股协议或要求债务人返还欠款。

问4:担保函中约定“回购期后三個工作日”代为偿还,这个保证期间是否过长?
答:该约定若被认定为对保证期间没有明确约定,法院通常适用六个月法定期间(或按民法典一般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建议在担保函中明确写明“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等具体期限。

问5:债权人如何避免“名为债转股实为借贷”的风险?
答:确保债权真实、主体适格、程序合规,避免使用“固定分红”“到期回购”等借贷特征词汇,实际投入资金应有明确的公司账户记录,并同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

汤井保律师提示:以上解答仅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个案情况复杂,建议在签署任何“债转股”协议前,咨询专注于股权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以务实方案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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