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债权真实性与可转性审查要1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案件引入:名为“股权认购”实为借贷的典型纠纷
2015年9月17日,原告孟与被告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书》,约定孟认购旭龙公司股份3.75万股(每股4元),并约定股权封闭期2年,期间按月息1.5%支付红利,封闭期结束后若公司未能重组并购,则按原价回购股权。同日,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开封万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责任。孟向指定账户转账15万元后获发“股权证”。封闭期结束后,旭龙公司未支付红利也未回购,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丘旭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对外发行股权募集资金,其向孟*发放的“股权证”不具有合法性,涉案合同名为股权认购,实为民间借贷。最终判决旭龙公司返还出资款15万元及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两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核心法律问题: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审查的两大关键
(一)债权真实性的审查——确保基础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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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债权的存在: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本案中,孟*的“出资”本质上是向旭龙公司出借款项,而旭龙公司从未合法发行股权,因此所谓的“股权认购”无法形成有效的股权关系,债权基础出现问题,法院直接认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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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合法性:债权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若企业通过虚构债权、虚增资产等方式进行债转股,则基础债权无效,债转股合同亦无效。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权证”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的主体资格限制(仅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股份,且需经法定程序),导致债权(实为借款)的回收方式被扭曲为“股权回购”,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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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真实性证据:实践中,债权人需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债权确认函等证据。本案孟*提交了银行转账业务受理单、股权认购合同、股权证等,法院据此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二)债权可转性的审查——主体资格与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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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限制:法律对不同企业的股权发行有严格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公开发行股份,更不能以“股权证”形式对外募集资金。本案旭龙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其“股权认购”行为超越了法定能力范畴,法院直接否定其可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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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规要求:即使企业具备债转股的主体资格(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必须履行内部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资产评估、签订债转股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若程序缺失或存在重大瑕疵,债转股合同效力可能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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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的司法识别:本案中,合同约定了固定分红利率(1.5%/月)、到期回购、担保人等条款,具备借贷关系的典型特征。法院穿透合同形式审查实质,认定其并非真实股权转让,进而适用民间借贷规则处理。
三、案件启示:当事人必须关注的痛点与细节
(一)投资者常见风险点
- 主体不符风险:以“股权认购”为名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却无权获得股东地位,资金实质变成了借款。
- “股权证”的法律效力:非上市公司的内部股权证不具备法律认可的股权凭证功能,法院不予保护。
- 高额回报的陷阱:承诺固定高息(月息1.5%)且附带回购条款,往往被认定为借贷而非投资,一旦公司违约,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损失风险。
- 担保方的信用风险:即使有担保函,若担保方自身经营不善或失去偿付能力,担保责任可能虚置。
(二)企业方常见误区
- 混淆股权与债权:企业认为通过“股权认购”可规避借贷监管,实质上仍形成债务关系,且因违规发行股权可能引发行政处罚。
- 忽视法定程序:即便进行债转股,也需完成法定的股东变更登记,否则债权人无法取得股东身份,易引发纠纷。
- 担保责任过重:企业为他人债转股提供担保时,若未明确保证期间和范围,可能面临无限连带责任。
(三)司法裁判的“穿透式”审查趋势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关注以下要素:
- 是否约定固定回报(分红利率是否固定)
- 是否约定到期回购(存在退出机制)
- 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决策(未参与则更倾向借贷)
- 企业是否完成工商登记(未登记则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四、专业律师建议:如何通过有效审查规避风险
(一)对投资者
- 核实企业主体资格:投资前务必查明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若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认购股权”方式投资,建议采用增资扩股并办理工商变更,或通过借款+担保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 审查债权真实性:若拟通过债权转股权,需确保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对账单等证据链完整,且债权未被虚假记载。
- 要求书面担保:对担保方的资质、担保范围、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完善相关手续后”等模糊表述。
(二)对企业方
- 合法合规融资:仅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后可公开发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出资,且需严格履行章程规定和工商登记程序。
- 避免“明股实债”操作:一旦被认定为借贷,企业不仅面临还本付息压力,还可能因违规发行股权遭受监管处罚。
- 完善债转股程序:若确需实施债转股,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签订正式协议,并依法办理增资、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
五、结语:从本案看股权纠纷领域的专业价值
本案虽为“小案”,却折射出股权投资与借贷边界模糊带来的巨大风险。当事人往往因缺乏法律意识或追求高收益而陷入“股债不分”的困局。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维护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提醒我们:债权真实性审查是前提,债权可转性审查是核心,唯有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严谨的法律架构设计,才能避免“名股实债”的无效认定。
汤井保律师——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4年,专注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他始终坚持“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服务理念,在处理企业债权转股权效力争议、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纠纷等案件中,善于从基础债权真实性、可转性审查切入,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企业在股权投融资中遇到难题,他都能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厘清法律关系、设计合规路径。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什么是“明股实债”?法院如何认定?
答:“明股实债”是指形式上为股权认购,实际约定固定回报和到期回购,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约定固定分红、回购条款及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从而认定为民间借贷而非股权投资。
问: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股权证”对外募资?
答:不能。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开发行股份的主体资格,其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股权证”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该“股权证”不具有法律认可的股权凭证效力。
问:债权转股权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答:债权必须真实、合法、无瑕疵;标的企业需具备股权发行的法定资格(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增资程序);且须履行内部决议、资产评估、签订协议、工商变更等法定程序。
问:本案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答:因担保函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到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后”),法院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17年3月16日原回购期届满),原告起诉时未超过该期限,故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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