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劳动关系存续状态认定解析1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导语
在工伤维权案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往往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续?很多劳动者在受伤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会以“合同到期”、“派遣结束”等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然而,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障远比你想象的更加充分。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例,深入剖析劳动关系存续状态的认定逻辑,帮你理清维权关键点。
案件背景
邹*华(男,1969年生)于2015年7月31日与湖北华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盛人力”)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湖北交投鄂西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下属宜城管理所从事厨师工作。
2016年7月19日,邹华在工作时不慎将左拇指砍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他经历了长达数月的治疗和康复。2017年6月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等级。然而,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时,邹华遭遇了推诿——华盛人力称自己只是“中介”,费用应由交投公司承担;交投公司则认为邹*华与华盛人力有劳动关系,与自己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华盛人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交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个公司均不服上诉,均被驳回。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如何认定?
本案中,邹*华与华盛人力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伤发生时(2016年7月19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劳动关系显然存续。但两个公司却在赔偿责任的“内部划分”上产生了巨大分歧:
- 华盛人力主张: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所有员工赔付费用应由用工单位(交投公司)承担,自己只收取每月40元/人的服务费,不应当担责。
- 交投公司主张:根据《社会保险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华盛人力)支付,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争议点在于: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下,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究竟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法院判决分析
一审法院(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 邹华与华盛人力存在劳动关系,但交投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邹华工伤后违法将其退回,并克扣、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因此,判决华盛人力支付各项费用,交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
- 用人单位是法定责任主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华盛人力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工单位不能甩锅:交投公司直接发放邹*华工资,且在工伤后未按原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 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劳动者:华盛人力与交投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无论怎么约定,都不能免除对邹*华的法定赔偿义务。
最终的判决逻辑非常清晰:只要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有“内部划分”,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他们连带赔偿**。**
律师点评:劳动者必须关注的关键细节
作为一名专注工伤赔偿领域12年的律师,我办理过大量类似案件,发现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劳动关系存续”的认定规则,吃了大亏。下面这几个痛点细节,你一定要记住:
1. 工伤发生时间决定劳动关系状态
工伤发生当日,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是判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的基本前提。 劳动合同到期后受伤、或者受伤后合同到期被终止,处理方式完全不同。本案中,邹*华受伤时合同还有近两年才到期,劳动关系清晰,法院认定毫无争议。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照付”的
很多用工单位在员工受伤后,会以“没上班就不发工资”为由停发工资。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单位不给,就构成违法,你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3. 护理费不是“小钱”,必须单独主张
邹*华住院101天,法院判了440元护理费(每天约4.3元,实际标准较低,但确认了此项权利)。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不知道护理费可以单独主张,或者不知道要提供护理证明,最终损失了这部分费用。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双份”
九级伤残可以领取: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终止劳动关系后领取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样需要终止劳动关系后领取
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能领取后两项。因此,邹*华在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才能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 劳务派遣不是“护身符”
很多用工单位认为“派遣员工不是我的人,出了事不关我事”,这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以将两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任何一家都跑不掉。
一句话问答(帮你快速掌握核心点)
问:工伤发生时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答:是的,只要工伤发生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关系就是存续状态。
问:用工单位说“不是我发工资,我不赔”,可以吗? 答:不可以。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克扣停工留薪期工资,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什么时候能领? 答:需要终止劳动关系(比如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后才能主张。
问:单位内部协议说“费用由用工单位出”,劳动者能直接找用工单位要吗? 答:可以。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要求两家单位共同赔偿。
问: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严重可延长)。
问:护理费如何证明? 答: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护理建议、护理费票据或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最后提醒:工伤维权往往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复杂的程序,千万不要因为害怕麻烦或者不懂法就放弃争取权益。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执业12年,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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