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程序瑕疵与意思自治认定要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企业债权转股权(“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中常见的法律工具,但在实务中,往往因签署程序不规范、定价不公允、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问题,引发大量合同效力纠纷。本文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2108号案例为蓝本,深入剖析债转股协议签署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痛点,并为当事人提供务实可落地的法律建议。
一、案情简介:一份重组协议背后的“高息转股”争议
2013年至2014年间,第三人勐海云璞公司先后向被上诉人龙**(龙健)借款共计2500万元,月息3%至4%。因公司债务危机,2015年9月,原股东刘晓*(刘晓铭)、北京云璞公司等与债权人龙健、新投资人共同签署《重组协议》,约定:龙健对勐海云璞公司的债权本息按4000万元计算,直接转为股权,最终龙健指定由云南瑞丹公司代持勐海云璞公司43.48%的股权。此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原告刘晓*、北京云璞公司认为,龙健的债权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约453万元)属于非法高息,对应转换为4.6%的股权,应返还给原股东。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重组协议》系各方自愿协商订立,整体处置公司债务与资产,不存在程序违法或效力瑕疵。
二、法院裁判要点:协议效力核心在于意思自治而非单一利率计算
1. 债转股系整体性商业安排,不能割裂为“借贷+股权转让”
法院明确:重组协议是对公司债权债务、资产价值、股权比例、后续经营等进行综合权衡的结果,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利息结算。龙健取得股权是基于整体协商,而非对高息的直接“以股抵债”。
2. 资产价值未评估不必然导致无效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公司资产价值1亿元(未经第三方评估),法院认为这是所有股东与债权人自愿协商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原股东处分自身股权,不构成对公司的损害
原股东刘晓*、北京云璞公司用自己的股权抵偿龙健的债权,属于对自己股权的处分,即使债权金额被高估,也未导致第三人勐海云璞公司财产损失,公司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三、聚焦痛点:债转股协议签署中的常见程序瑕疵
虽然本案协议因各方自愿、整体平衡而获法院支持,但实务中大量债转股纠纷恰恰源于以下程序瑕疵,这些正是当事人最易忽视的“雷区”:
1.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债转股实质属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股权结构,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仅由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私下签约,极易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2. 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未经审查
如债权源于虚假交易、非法借贷(如超过法定利率上限部分)、或被撤销的合同,以该债权转股将影响协议效力。本案中法院虽认为整体协议有效,但若债权人仅主张“高息部分”转股请求权,则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3. 公司资产未经合理评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债转股涉及的股权或债权应经评估。本案中各方自主协商资产价值1亿元,法院予以认可,但司法实践中若资产价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恶意串通”。
4. 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针对非公众公司)
若债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应履行工商变更登记;若涉及减资或债务转移,还应通知已知债权人。缺漏这些程序可能引发新债权人对公司或原股东追索。
5. 协议签署主体缺失或授权瑕疵
如本案《重组协议》由刘晓*、北京云璞公司、龙健、胡庆恒等全部相关方签署,无主体遗漏。但实务中常见仅由部分股东与债权人签约,未取得其他股东授权,导致协议对未签署方不生效。
6. 借款利息计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若债转股中明确将高息部分计入债权本金并转为股权,该部分转股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进而影响整个重组方案的稳定性。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债转股协议“程序硬伤”?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提示:
只做股权纠纷领域的汤律师,执业14年,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针对债转股签署程序,他提出以下务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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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前必须完成内部决策
- 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
- 若涉及目标公司以外的股东让渡股权,需取得该股东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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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真实性核查
- 要求债权人提供原始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利息流水等。
- 对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主动剥离并调整债权转股金额,避免日后“高息无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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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合理评估
- 最好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并在协议中明确“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
- 若各方自愿协商定价,应在协议中写明“各方确认已充分了解资产状况,自愿接受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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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尽量细致
- 明确重组性质:是“真实债转股”还是“以股抵债”?不同定性影响税务处理和法律责任。
- 设置“兜底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会计处理或利息计算为由推翻整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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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与公示
- 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保留备案文件。
- 若涉及债务转移或增资,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保留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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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预防机制
- 在协议中加入“不可撤销条款”或“最终确认条款”,避免任何一方事后以程序瑕疵为由反悔。
- 可约定管辖权法院为重组后公司所在地法院,降低诉讼成本。
五、一句话问答(干货速览)
Q1:债转股协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A:不一定,但风险极高。若事后未追认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建议务必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Q2:公司资产未经评估,协议效力如何?
A:若各方自愿协商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尊重意思自治,但建议评估以增强公信力,避免被质疑“显失公平”。
Q3:借款利息超过36%的部分能转为股权吗?
A:不能直接转。超36%部分无效,如计入股权基础,该部分转股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需在协议中明确剥离。
Q4:债转股后,原股东还能反悔吗?
A:很难。除非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且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院通常维护交易稳定,本案即为典型案例。
Q5:债权人能否仅主张“高息部分”对应的股权?
A:法院会审查整体重组协议是否属独立商业安排。若协议明确将债权与股权作整体置换,则不能单独拆分高息部分要求返还。
汤井保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股权纠纷领域14年
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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