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30

淮北代建合同解除后垫付款追偿与违约责任认定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356166579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中,代建合同(实际多为挂靠或内部承包)因施工方无资质、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认定问题频发。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5)皖06民终1409号),对“代建合同解除后垫付款追偿、实际施工人认定、律师费承担”等关键问题作出终审判决。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以案说法,梳理代建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认定的实务痛点,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思路。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9月,安徽某建筑公司(某某公司,甲方)与刘某某、王某某(乙方)签订《工程项目经济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刘某某、王某某以“个人责任承包、风险承包”方式承建淮北静安观澜郡项目,工程造价约1.02亿元。施工过程中,刘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款、工人工资,导致多名债权人起诉,某某公司被迫代付大量款项。后刘某某起诉某某公司索要工程款,某某公司则反诉要求刘某某、王某某返还超付工程款及代付款项。

一审判决刘某某返还某某公司垫付本金857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0万元、保全费50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一)代建合同无效后,垫付款追偿权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案涉《工程项目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因刘某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实质为挂靠关系而归于无效。但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刘某某)对因施工产生的材料款、劳务费等最终付款义务的承担。某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代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刘某某追偿。

实务痛点

  • 举证困难:代付款项往往涉及多个生效判决,需证明款项性质、支付时间、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本案中,某某公司对金淮架业服务部案中多付的107.2万元未能举证,导致该部分被剔除。
  • 利息起算:一审判决以实际支付日为利息起算点,二审认可。但刘某某主张应以起诉日起算,法院以“双方长期存在争议,难以确定权利受损时间”为由驳回。

(二)“实际施工人”认定对责任主体的影响

法院观点: 生效判决已认定王某某仅为案涉工程的“居间人和项目实施阶段的联系人”,并非实际施工人,也不与刘某某构成合伙关系。王某某收取3%居间费,不享有合同权利、不承担义务。某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王某某不承担垫付款返还责任。

实务痛点

  • 合伙关系举证难:实际施工人常以“合伙人”名义要求分包方或项目负责人共担责任,但法院从严认定。仅凭合同签字、参与结算等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需证明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 预决效力: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如王某某非实际施工人)对后续案件具有预决效力,当事人欲推翻需提供充分相反证据。

(三)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如何承担?

法院观点: 合同无效后,其中关于律师费、诉讼费承担的违约条款无效。但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某承担律师费20万元(某某公司实际支出44.63万元)。执行费、上诉费因某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导致,由其自行承担。

实务痛点

  • 合同无效后果:代建合同无效后,其中的“违约条款”不具独立性,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按过错分担损失。律师费并非必然全额支持。
  • 过错比例:某某公司作为管理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刘某某无钱支付下游款项,存在一定过错,故承担部分损失。

(四)诉讼时效抗辩的认定

法院观点: 某某公司代付的淮北鑫众商贸公司钢材款(2016年9月代付)、陈淑英材料款(2018年7月代付)虽距离起诉(2021年9月)已超三年,但某某公司、刘某某、静安公司长期就案涉工程款结算争议,一直处于诉讼状态,难以确定权利受损具体时间,故不构成诉讼时效届满。

实务痛点

  • 诉讼时效中断:工程款纠纷中,发承包双方持续协商、诉讼、发函等行为均可构成时效中断。建议当事人保留催款函件、诉讼材料等证据。
  • 主动抗辩:被告如未在庭审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援引。

三、案件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效力优先:代建合同(挂靠合同)无效风险极高,建议施工方尽量以自有名义或与有资质企业建立合法分包关系。
  2. 垫付证据留痕:代付下游款项时,务必保留付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并取得实际施工人的书面确认。
  3. 明确责任主体:在合同中明确“实际施工人”身份,避免将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列为共同承包人,以减少责任争议。
  4. 律师费约定:即使合同无效,也可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争取法院按过错支持合理部分。
  5. 积极应诉:作为实际施工人,收到债权人之诉时应积极举证已付款项,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如本案金淮案)。

四、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代建合同解除后的垫付追偿、实际施工人认定、无效合同损失分担等典型问题。王峰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风险防控的起点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管理。作为施工方,应确保自身资质合规,避免挂靠;作为总包方,应加强对分包方资金流的监控,及时对账。若已陷入纠纷,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情、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力导致损失扩大。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附:相关一问一答

1. 代建合同无效后,总包方代付下游款项能否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刘某某)作为最终责任主体,总包方代付后有权依据不当得利或合同约定追偿,但需证明代付款项确系因实际施工人施工产生。

2. 只参与签订合同、领取部分工程款的人员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答:不一定。法院会综合评判是否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风险。仅作为居间人或联系人收取服务费的,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3. 代建合同无效,律师费能否由对方承担?
答:合同条款无效,但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合理律师费。本案中法院支持约45%的律师费(20万/44.63万)。

4. 代付款项涉及多笔,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一般以实际支付日为起算点。若双方长期存在结算争议,可视为权利受损时间难以确定,起诉可能不超诉讼时效。

5. 如何避免因“金淮案”类似情况导致多付?
答:在收到债权人诉讼后应积极应诉,全面提交已付款证据。若法院已判决,可另案追偿或申请再审,但举证难度加大。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