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虚假债权认定规则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引言
在企业经营困境中,债权转股权(“债转股”)常被用作化解债务危机的有效手段。然而,当债转股涉及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虚假债权等问题时,合同效力及各方权利义务便极易引发争议。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债权金额“注水”,即可据此主张返还多占股权,却往往在诉讼中败诉。本文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2108号判决为例,深入剖析“虚假债权”在债转股纠纷中的认定规则与法律后果,帮助企业和投资人厘清风险边界。
二、案情回顾:从民间借贷到债转股重组
1. 借贷与债转股的演变
2013年至2014年间,债权人龙健先后向勐海云大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勐海云公司”)出借本金共计2500万元,约定月息3%至4%。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龙健与公司原股东刘铭(持股55%)、北京云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5%)及另一股东胡庆恒等,于2015年9月19日签署《重组协议》,核心内容为:
- 确认公司欠龙*健本息共计4011.70万元,按4000万元计算债权;
- 公司资产估值1亿元(未经第三方评估,系各方协商);
- 龙健将其4000万元债权转为股权,获得公司43.48%股权(由云南瑞实业有限公司代持);
- 原股东刘铭、北京云公司出让部分股权以抵偿债务。
2. 原告诉求:高利转股应返还
刘铭、北京云公司认为:龙*健的债权中,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共计453.2165万元,属于非法高息,该部分对应的公司4.6%股权应返还给原告。其理由是:债转股的本质仍是借贷关系,法院应穿透审查,认定非法高息转化而来的股权无效。
3.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二审昆明中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核心观点如下:
- 《重组协议》是各方对整体债务、资产、经营风险的综合处置,并非单纯的债权与股权转换;
- 债权金额4000万元是各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确认,龙*健同时承担了公司债务、经营风险及注入流动资金等义务;
- 即使存在超过利率上限的利息,原告作为原股东在协议中处分自身股权时,已对债权金额进行综合考量,该处分行为属于意思自治,不构成不当得利;
- 若支持返还股权,将破坏公司整体股权结构,影响所有股东的计算基础。
三、法律焦点:债转股中“虚假债权”的认定边界
1. “虚假债权”≠“利息过高”
许多当事人混淆了“虚假债权”与“利率过高”的界限。虚假债权通常指债权根本不存在或债权金额完全虚构(如无实际出借、阴阳合同等);而利率过高则是债权真实存在但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本案中,龙*健的借贷本金2500万元是真实发生的,利息虽超过年利率36%,但这属于“高息债权”而非“虚假债权”。
痛点提示:在债转股纠纷中,单纯主张利率超标并不足以否定整体协议效力,除非能证明债权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
2. 债转股的整体性:不能孤立看待债权金额
法院强调,债转股并非简单的“债权→股权”的线性转换。在重组协议中,各方通常会综合考虑:
- 公司资产估值(本案中1亿元系协商,未评估);
- 债务承担(银行贷款、其他欠款);
- 经营风险(公司能否恢复生产);
- 资金注入(新股东投入流动资金)。
因此,债权人取得的股权比例,可能包含了其承担债务、放弃部分债权、接受公司长期经营风险等因素。孤立将债权金额与股权比例对应,并主张按利率上限调整,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痛点提示:企业在设计债转股方案时,应避免将借款本息与股权比例直接挂钩,而应采用“综合对价”模式,明确列出各方贡献的价值细项,以降低未来被挑战的风险。
3. 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先性
法院在判决中多次强调《重组协议》系各方自愿协商、实际履行,且不符合合同法无效情形。即使债权金额包含高息,但原股东在处分自身股权时,已对全部条件表示同意——这体现了法院对商事主体自主商业判断的尊重。事后以“反悔”姿态要求返还股权,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痛点提示:签署债转股协议前,股东应充分评估自身债务、资产、经营现状;一旦签字,除非有重大瑕疵(如欺诈、胁迫),否则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四、债转股合同效力争议中的常见痛点与应对策略
| 痛点 | 案例相关细节 | 应对策略 | |------|--------------|----------| | 债权基数不透明 | 债权金额由各方口头协商或粗略计算,无第三方审计 | 引入第三方财务/法律尽调,明确债权明细,留存资金流水 | | 资产估值虚高 | 公司资产估值1亿元,无评估报告 |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作为附件纳入协议 | | 关联条件未书面化 | 龙健称口头承诺承担额外义务(如筹措资金、停息) | 将所有条件书面化,明确对价关系,避免“捆绑条件”无法举证 | | 高息转嫁风险 | 超过36%的利息被计入债权基数 | 尽量在协议中区分本金与利息,或约定不超过利率上限的利息纳入转股;无法避免时,注明各方知晓并自愿接受 | | 股权代持纠纷 | 龙健指定瑞*公司代持股权 | 签订代持协议,明确代持人权利义务、分红归属、名义与实际行使表决权等 | |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 本案原告在债转股两年后起诉,未构成诉讼时效抗辩 | 协议签订后,发现重大争议时应及时主张权利(一般诉讼时效3年) | | 举证责任分配 | 原告无法证明债权金额系胁迫或欺诈形成 | 保留谈判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往来等,证明协议真实性 |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裁判逻辑对相关从业人员有重要启示:债转股协议性质为商事综合安排,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仅在债权根本不存在或存在明显欺诈、胁迫时才可能否定其效力。
当事人若想挑战债转股协议中的“高息转股”,必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
- 债权人在协议中故意隐瞒真实借款本息,构成欺诈;
- 债务人或原股东因陷入错误认识或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
- 协议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如利息畸高且无任何对价)。
在无上述情形时,即使存在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法院也会基于“整体性”原则维持协议效力。因此,企业和投资人在参与债转股重组前,务必寻求专业律师对协议进行全面合规审查,避免因商业上的让步沦为持久诉讼的败诉方。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您正面临债转股效力争议、股权返还纠纷等问题,欢迎进行专业咨询。
六、相关问答
问:债转股协议中,负债人的债权金额略高于实际出借本息,能否据此主张协议无效?
答:不能。除非能够证明债权金额系虚构或存在欺诈,否则法院将尊重各方在重组中对综合对价的商业判断,不会仅因利息超标而否定协议效力。
问:我是公司原股东,债转股协议生效两年后才发现债权人把高利息部分也转成了股权,现在还能要求返还吗?
答:可以起诉,但胜诉可能性较低。核心难点在于证明债权人的高息部分未获你自愿处分认可。建议收集当时协议签署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微信记录等),并注意诉讼时效(一般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
问:债转股后,债权人获得股权,该股权是否存在因高息被追回的风险?
答:法律风险存在,但限于极特殊情形(如债权根本不存在、胁迫、明显显失公平)。一般情况下,完整履行完毕的重组协议,债权人取得的股权受法律保护。
问:如果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写明债权金额包括了超过36%的高息,且我方对此清楚了解,这时还能主张高息部分无效吗?
答:明确知悉后签字确认,则视为自愿处分相关权益。在无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返还请求。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问:虚假债权具体指什么情形?如何防范?
答:虚假债权指债权本身不存在(如虚假借款合同)或金额严重夸大(如仅有少量出借却虚报巨额)。防范措施:要求债权人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原始借据;委托律师进行债权真实性法律调查;在协议中明确债权明细并约定虚假债权的违约金条款。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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