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2026-07-01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虚假债权认定与维权要点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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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企业经营中,债权转股权是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供应商把对公司的欠款转化为股权,既能缓解公司现金流压力,也能绑定双方利益。然而,当债权本身“不真实”或“虚高”,甚至公司根本未履行股东权利赋予义务时,投资者极易掉入被动局面。本文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281号案例,解析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中存在虚假债权的核心法律问题,并为您提供务实、可落地的应对思路。


一、案情复盘:从160万元“股权款”到全额返还

1. 核心事实

  • 债权转股约定:吴玲(被申请人)曾向龙祥公司供应煤炭,截至2012年1月,龙祥公司欠付煤款50余万元。后龙祥公司股东李崇、闫抗提议:将30万元煤款转为股金,吴玲再支付130万元现金,共计160万元,取得龙祥公司10%股权
  • 出资凭证:2012年3月8日,吴玲通过其丈夫苏红向李崇转账130万元;同日,李崇、闫抗出具160万元收条(注明“股金”),龙祥公司出具《股权证明书》载明吴玲享有10%股权。
  • 工商登记:龙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东始终为李崇和杜,吴*玲从未被登记为股东。
  • 维权经过:吴*玲多次要求分红、行使股东权利未果。2015年查询工商档案后,以“欺诈”为由起诉,请求确认非股东、返还160万元及利息。

2. 裁判结果

| 审级 | 裁判要旨 | 结果 | |------|----------|------| | 一审 | 认定龙祥公司及股东构成欺诈,全额返还160万元及利息。 | 龙祥公司返还160万+利息;李崇*、杜*、闫抗连带责任。 | | 二审 | 区分130万现金与30万债权转股:130万是李崇、闫抗个人收取,由二人返还;30万是公司债务转股,由公司返还。 | 李崇、闫抗返130万+利息;龙祥公司返30万+利息;杜、李崇*、闫*抗对30万连带。 | | 再审(河南高院) | 维持二审实体处理,但纠正利息起算点:从起诉之日(2015年11月3日)起算。 | 驳回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


二、以案说法:本案揭示的四大核心法律痛点

痛点一:债权真实性是债转股合同的根基——“虚假债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

本案中,30万元煤款债权是债转股的起点。但龙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财务账簿、付款凭证、对账单来证明该30万元债务实际存在。法院虽采信了吴*玲的陈述,但实践中常见虚假债权情形:

  • 虚构债权:公司将根本不存在的欠款“包装”成股权;
  • 已清偿债权:债务已还清,却仍用旧债转股;
  • 虚高债权:实际欠款仅10万,却虚报为30万转股。

法律后果:若债权虚假,则债转股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投资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请求撤销合同,或依据第157条主张自始无效,要求返还全部出资及利息。

痛点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身份无法获得对抗效力

吴*玲支付160万后,龙祥公司从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2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投资者的风险

  • 名义股东仍为李崇*、杜*,吴*玲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股东权利;
  • 公司若对外负债,吴*玲可能被债权人视为“隐名股东”要求承担补充责任,而自己却无法行使表决、分红等权利;
  • 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虽出具《股权证明书》,但未实际召开股东会、未修改章程、未进行工商变更,法院据此认定吴*玲事实上未成为股东

痛点三:注册资本与股权比例严重不匹配——“估值欺诈”是常见陷阱

龙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而吴*玲花费160万元购买10%股权。按照注册资本计算,10%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应为10万元。160万与10万之间的巨大反差暴露了严重问题:

  • 公司可能用未分配利润、资产溢价、其他股权等模糊概念吸引投资,但并未在协议中明确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
  • 若公司实际资产严重缩水,投资者将面临出资款“打水漂”的风险。

法院认定:龙祥公司无法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证明公司资产情况,其以160万出售10%股权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痛点四:分红、参与经营等“事实股东”举证困难

龙祥公司主张已向吴玲“分红5万元”,吴玲辩称这是偿还煤款。法院认为:

  • 龙祥公司无法提供股东会决议、分红协议或转账备注证明5万元系分红;
  • 吴*玲从未参加过股东会,未签署任何文件,未行使过投票权、批准权等。

重要启示:即便公司内部承认你的股东身份,但若无法证明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如多次要求分红、参与会议、签署决议等),法院不会轻易认定“事实股东”。


三、律师实务建议:投资者如何防范“虚假债权”陷阱?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汤井保律师 专注股权纠纷领域14年,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1. 审查债权的真实性:要求公司提供债务形成的原始凭证(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银行流水),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
  2. 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债转股协议签署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章程修订、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这是获得对抗效力的唯一路径。
  3. 明确股权估值依据:在协议中载明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避免仅凭“注册资本”或“协商价”确定出资额。
  4. 保留股东权利行使证据:定期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参加股东会、要求分红并留存书面记录。若公司拒绝,及时发函固定证据。
  5. 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撤销权(欺诈)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返还出资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中吴*玲2012年出资,2015年起诉,法院认定未超期,但仍建议尽早维权。

四、与该类纠纷相关的一问一答

Q:债转股合同中的债权如果被证明是虚假的,合同效力如何? A:虚假债权导致债转股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欺诈或无效。投资者可主张撤销合同(1年内)或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全部出资及利息。

Q:公司没有给我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还能主张股东身份吗? A:可以,但风险极高。仅凭公司内部证明(如股权证)无法对抗外界;若公司拒不配合,可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变更登记,或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

Q:公司以注册资本100万,却要我160万买10%股权,这合法吗? A:不必然违法,但须有合理依据(如公司净资产远高于注册资本)。若无合理依据且公司隐瞒资产状况,可能构成欺诈。

Q:我出资后从未参与经营,也没分到红,怎么证明我是股东? A:需要收集出资凭证、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参与群聊记录、要求分红函件等。若公司拒绝承认,建议委托律师发函或直接起诉。

Q:这个案子中,30万债权转股权为什么被要求全额返还? A:因为该债权虽被认定为煤款,但公司未履行股东权利赋予义务(未变更登记、未分红、未参与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应返还。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股权律师。

汤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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