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异常发票税务风险应对三步法实操指南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异常发票通知,企业往往面临补税、罚款甚至信用降级风险。本文提供一套三步实操流程,助您合法降低损失,保护企业信用。
第一步:确认异常类型与原因
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管理】→【异常凭证台账】,查看异常凭证清单及具体原因(如“开票方走逃”“列入异常名录”“涉嫌虚开”等)。
关键点:
- 区分“异常”与“虚开”:异常凭证可能因开票方未申报或状态异常导致,不等于直接认定企业虚开;
- 保留发票原件、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以备后续核查。
第二步:立即处理进项税额转出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一般纳税人收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于收到通知当期的增值税申报中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具体步骤:
- 在收到通知次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
- 若异常凭证已用于出口退税,应暂停退税并办理补缴税款;
- 若未及时转出,税务机关将视同“虚抵进项”,可能加收滞纳金。
第三步:提起复查或举证
情形一:企业对异常认定有异议
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核查申请》,并上传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入库记录等)。税务机关核查后,若判定为“善意取得”,可允许扣除。
情形二:企业已无法联系开票方
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失控发票说明》,主动配合调查。同时自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若涉及,应主动补税并争取“首违不罚”政策(需符合条件:首次发生、危害轻微、及时改正)。
结尾延展
除上述三步外,企业还需建立发票风险预警机制:每月核查供应商纳税状态,优先选择信用等级A级或B级企业合作。若因对方恶意行为导致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追究开票方违约责任。
进一步行动建议:
- 收藏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定期批量查验
- 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若遇复杂情形(如涉及虚开犯罪),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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